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中药提取物内部调剂企业目录的通知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列入《调剂企业目录》的供需企业之间可开展中药提取物调剂业务,中药提取物需方企业可按规定办理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手续。
二、供需企业之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不符合调剂规定的或解除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的,应立即停止中药提取物调剂业务及相关兽药生产,并将情况报我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列入《调剂企业目录》供需双方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企业的监管工作,按要求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中药提取物供需双方生产记录、调拨账目、出入库记录、中药提取物贮存运输条件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报我部。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