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开展第二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认定时间
我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分为集中分批认定和企业申报总部奖励资金前临时认定两种形式。市商务委定期开展集中认定工作,具体要求见认定工作通知。同时,地区总部企业依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需要申报奖励资金且尚未进行地区总部认定的,可在申请地区总部奖励之前临时申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认定。
第二批认定申报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前报市商务委。
二、初审部门
各区及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申请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形式的,还需提供天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四)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母公司近一年度依法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或总部型机构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主管运营的高管人员的授权文件、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许可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均为正本。
四、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将上述申报材料在申报时间内一式两份报所在区或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务主管部门依据15号文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转报文,连同一份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委,另一份企业申报材料请区商务主管部门留存。
五、相关要求
《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企业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积极性会有极大提升,为使所有相关企业能够享受到政策带来的红利,请各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并抓紧通知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认定工作。同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质量。所有申报材料请于2018年6月28日前报市商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