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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承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工作安排部署,全面排查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依规建设情况,推动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改善提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七)《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定职责,实现法律法规真正落地。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想方设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决整治与法律要求明显不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较大影响的环境问题。

(三)一源一策、积极稳妥。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避免“一刀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科学合理的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积极稳妥加以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以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三项任务为重点,推动环境问题整改,规范水源地建设,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四、工作范围

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尚未批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尚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按照技术报告或技术规范确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排查及整治)。

五、工作任务

(一)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水务部门牵头组织各县(市、区)确定本辖区内的市、县、乡三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规模1000人以上)名录。其中:市级(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及高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于5月10日前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县级(一市七县及御道口牧场管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于5月10日前由县(市、区)政府报市水务局核定;乡镇级(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于5月10日前由县(市、区)政府报市水务局核定。

(二)划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对需要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区的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重新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2018年年底前完成报批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乡镇饮用水保护,对有集中供水能力、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时限要求完成。

(三)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立标。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工作,核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及警示牌的设立,未设立界标和警示牌或标示牌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制定详细的巡查制度,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进行巡查,对损坏或丢失的标示牌进行及时增补。

(四)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隔离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及交通道路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市级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隔离防护工程建设;2019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隔离防护工程建设。

(五)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全面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及私设暗管,按期取缔或迁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同时,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禁止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排污口。

(六)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建项目。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培训中心、度假村、休闲娱乐场所、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开发、采砂洗砂、违建临建、鱼塘垂钓等违规项目清理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村庄、道路、桥梁和涉及民生的设施外,其他与供水设施无关的,一律拆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企业,立即停产限期拆除或搬迁;无污染物产生的企业,加强监管;属于散乱污的,立即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遗留垃圾、杂物、砂堆、养殖粪便等固废堆场立即清理。同时,严把项目审批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七)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点源控制。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点源治理防治,对有配套污水管网或具备入网条件的居民区污水排放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其他地区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实施生活污水统一处理,居住人口小于1000人的居民区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处理后引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下游排放;生活垃圾及散养畜禽粪便应集中收集,运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集中处置。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污染防控,减少农业化肥使用,推广有机种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逐步退出。

六、进度安排

按照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市级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改;2019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改。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3月底前)。2018年3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全面排查,制定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项目整改清单(见附表1)。目前,此项工作已完成,各县(市、区)要举一反三,建立长效化排查机制。

(二)清理整治阶段(市级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8年4月-10月底,县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8年4月-2019年10月底)。按照整改清单开展整治,每个月18号前,各县(市、区)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治进展情况(见附表2)加盖政府公章后报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每月20号前分别上报省环保厅和省水利厅。

(三)核查销号阶段(市级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8年11月-12月15日,县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9年11月-12月15日)。由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联合组织对整改问题进行逐一核定、销号。

(四)总结归纳阶段(市级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8年12月底前,县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9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对专项行动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报告并上报市政府,抄报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作为整改工作责任主体,对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改工作负总责。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设立整改小组,集中力量开展整改攻坚行动,抽调专门力量,对存在问题,逐个进行研究,按照不留隐患、一步到位的原则制定方案,从严进行整改,确保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承德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分工协作,结合各自职责,牵头、指导、督导各项整改工作。各县(市、区)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调度和报送工作,定期上报整改清单、工作简报、专项报告和阶段性总结。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做到整治无死角,环境问题限期清零。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督查制度,定期督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每月向市水务局和市环保局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整改完毕的问题加强管控,严防反弹;对未整改到位以及出现的新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取缔关停整改;对工作不细、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要严厉问责。市级督察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瞒报和处理不到位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市、区)要从4月起,在当地党报和政府官方网站上开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专栏,每个月20号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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