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全面提升山东省环境监测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创新机制、健全法规,多措并举、综合防范,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责任体系,防范和惩治不当干预
1.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对发现的干预环境监测的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材料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建立约谈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被约谈地方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表态,按要求查处和整改,向省环保厅书面报送约谈落实情况。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市,省环保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参照建立本行政区域约谈机制。
3.严格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行为,依纪依法进行处分处理,并内部通报。对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公开通报。着力加强环境保护部门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依纪依法严肃处分处理。
4.实行干预留痕。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环境监测干预留痕和记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落实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确保对不当干预行为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相关人员要如实记录和保存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二)强化数据质量主体责任,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行为
5.明确主体责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人员和数据审核人员分别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排污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监测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要在相关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
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规范监测行为
7.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与其环境检测工作范围相适应、覆盖环境检测工作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8.严格规范检测行为。各类环境检测机构和排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生态环境部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严格落实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实验室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确保正常运行。
(四)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监督检查
9.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建设涵盖水、大气、土壤、生态、核与辐射、噪声、污染源、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要素的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提升环境管理智能化水平;建设水、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络化质量控制平台,完善全过程和远程质量控制能力,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和质量控制水平。
10.提升监管能力。结合现有资源建设专项质量控制实验室、成立区域质量控制中心,提升对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设施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逐步实现自动监测数据全省联网,并与国家联网。污染源自行监测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11.强化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对环境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明确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工作牵头和配合单位,以及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检测机构和运维机构规范监测行为,落实质量管理措施,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委托第三方社会化公司承担质量控制检查工作并由省级负责对其监管。
12.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五)大力推进部门协作,统一发布监测信息
1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实具体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事实,公安机关负责查实相关责任人。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权派员查询、调阅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行政处罚案件,对环境保护部门有涉嫌犯罪案件不移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问题予以监督纠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14.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及时发布,依法纳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相关责任人受处理影响期内不得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15.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环境监测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与方式,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当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者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列入重点工作,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山东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省环保厅要把各市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依规依纪依法,统筹推进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