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要求,为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提高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水平,逐步实现我省快递物流
规划布局科学化、基础设施公共化、信息系统共享化、车辆通行便捷化、人才培养多样化、产业发展融合化的发展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制度创新,优化协同发展政策法规环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将申请和变更的审批平均时限分别缩短至2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落实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要求,取消在副本加盖年报专用章,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实施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管理,建立末端网点台账并实施动态管理。提高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水平,实现许可备案事项网上统一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于快递企业,在同一个县(市、区)内的网点,既可以登记为分公司,也可以选择“一照多址”备案。对不对外营业、不揽件的快递企业配送站点,可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创新产业支持政策。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引导电子商务平台逐步实现商品定价与快递服务定价相分离,在购物过程中实现消费者自主选择快递服务供应商及快递服务种类并支付相应费用,促进快递企业发展面向消费者的增值服务(省商务厅、邮政管理局负责)。创新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方式,明确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的公共属性,为专业化、公共化、平台化、集约化的快递末端网点提供用地保障。
(三)健全企业间数据共享制度。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数据保护、开放共享规则,建立数据中断等风险评估、提前通知和事先报告制度。在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与快递物流企业之间开展数据交换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
(四)健全协同共治管理模式。发挥
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出台
行业自律公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签署自律承诺书,逐步将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系统。引导电子商务、物流和快递等平台型企业健全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制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鼓励开放数据、技术等资源,赋能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实现
行业间、企业间开放合作、互利共赢。
(五)加强
规划协同引领。科学引导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服务体系。快递物流相关仓储、分拨、配送等设施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并纳入城乡
规划。根据地块居住(工作)人口情况,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纳入相关
规划。加强相关
规划间的有效衔接和统一管理。
(六)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落实好现有相关用地政策,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保障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国家
产业政策的快递物流项目,用地指标予以倾斜,并在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提高审批效率。在不改变用地主体、
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快递企业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对快递物流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七)加强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引导快递物流企业依托哈尔滨全国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的优势,完善优化快递物流网络布局,加强快件处理中心、航空及陆运集散中心和基层网点等网络节点建设,推动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构建层级合理、规模适当、匹配需求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网络。整合邮政企业等农村网点资源,优化农村快递资源配置,支持邮政企业、农村供销社等与交通、快递企业创新合作,整合现有网点资源。
(八)推进园区建设与升级。推动电子商务园区与快递物流园区发展,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提高区域辐射能力。各级政府在
规划建设电子商务园区时,应在园区内或周边安排仓储、配送用地,未具备配套场地的不纳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评选,快递物流企业入驻园区与电商企业享有同等优惠政策。鼓励传统物流园区适应电子商务和快递业发展需求转型升级,提升仓储、运输、配送、信息等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扩大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企业入驻规模。
三、强化规范运营,优化电子商务配送通行管理
(九)推动配送车辆规范运营。鼓励各市(地)对快递服务配送车辆实施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明确快递企业负有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驾驶人、车辆档案,建立交通安全考评办法,加强对快递服务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将快递企业和驾驶人是否存在相关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评价体系。支持快递企业为快递服务车辆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规范快递服务车辆运营管理。引导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动实施配送车辆标准化、厢式化。各市级政府应结合实际,于2018年底前制定快递三轮车通行管理办法。
(十)便利配送车辆通行。指导各市(地)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实施城市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分类通行和停放措施,逐步完善商业区、居住区、高等院校等区域停靠、装卸、充电等设施,在禁止停车路段设置配送车辆专用泊位。在节假日期间,从事快递服务的车辆不受单、双号限制。鼓励民航、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为快件运输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
四、强化服务创新,提升快递末端服务能力
(十一)推广智能投递设施。鼓励将推广智能快件箱纳入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项目,加快社区、高等院校、商务中心、地铁站周边等末端节点布局。各单位、住宅小区应按照公共配套设施设置要求为智能快件箱提供适宜的设置场地。支持各级政府将传统信报箱智能化改造列入民生实事项目,推动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服务一体化、智能化。
(十二)鼓励快递末端集约化服务。鼓励快递物流企业开展投递服务合作,开放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开展联收联投。重点在农村地区推广交邮合作、快邮合作,整合资源,降低成本。促进快递末端配送、服务资源有效组织和统筹利用,鼓励快递企业与连锁商业机构、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开展合作,提供集约化配送、网订店取、店内寄件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支持快递物流企业建设快件箱并提供多个快递品牌企业使用,推动快递企业创新收派模式。
五、强化标准化智能化,提高协同运行效率
(十三)提高科技应用水平。鼓励快递物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提升快递物流装备自动化、专业化水平。引导快递物流企业建设数据清晰的寄递仓储管理系统、高效便捷的末端收投网络、科学有序的分拣调度系统。推广电子运单、数据分单、数据派单等技术应用(省工信委、发改委、邮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在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领域应用,大力推进库存前置、智能分仓、科学配载、线路优化,努力实现信息协同化、服务智能化。
(十四)鼓励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对快递物流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执行,推动实施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各环节数据通用接口标准,推进设施设备、作业流程、信息交换一体化(省发改委、商务厅、邮政管理局、质监局负责)。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加强系统互联和业务联动,共同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省商务厅、邮政管理局负责)。鼓励建设快递物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
(十五)推动供应链协同。鼓励仓储、快递、第三方技术服务企业发展智能仓储,延伸服务链条,优化电子商务企业供应链管理。建设电子商务专门仓储库,实现仓配一体化服务,鼓励企业集成应用各类信息技术,整合共享上下游资源,促进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无缝衔接和高效流动,提高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供应链协同效率。
六、强化绿色理念,发展绿色生态链
(十六)促进资源集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绿色流程再造,提高资源复用率,降低企业成本。加强能源管理,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在仓库、分拨中心、数据中心、管理中心等场所推广应用节水、节电、节能等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十七)推广绿色包装。积极推动实施电子商务绿色包装、减量包装标准,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技术和材料,推进快递物流包装物减量化。复制绿色包装试点先进经验,培育绿色发展典型企业,加强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绿色消费活动,提供绿色包装物选择,依不同包装物分类定价,建立积分反馈、绿色信用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或减量包装(省商务厅负责)。探索包装回收和循环利用,建立包装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等多方协同回收利用体系,鼓励包装生产企业、电商企业和快递企业与回收利用企业衔接,在社区及营业网点配备表示清晰的快递包装回收容器。建立健全快递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十八)推动绿色运输与配送。加快调整运输结构,逐步提高铁路等清洁运输方式在快递物流领域的应用比例。鼓励企业综合运用电子商务交易、物流配送等信息,优化调度,减少车辆空载和在途时间。鼓励快递物流领域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满足更高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加快推进建立快递运输装备准入和退出机制,淘汰低效率、高能耗运输设备,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