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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增强文化领域的科技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规范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集聚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类园区等,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一类是单体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统筹基地的战略发展、认定管理及政策落实等重大问题。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高新司,办公室成员由科技部高新司和中宣部文改办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组织实施基地的规划、认定、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考核与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出对基地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的建议;
 
  (三)协调和推动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基地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进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地审核、选送、培育工作;
 
  (二)把握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发展方向,落实国家关于基地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基地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
 
  (三)对已认定基地开展日常管理。
 
  第五条 建议基地所在地政府成立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科技、宣传、网信、文旅、广新等相关部门参加。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配置专人具体负责本地区基地申报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基地申报方案;
 
  (二)组织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基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
 
  (三)在资金、土地、人才、规划、审批等方面对本地区基地建设工作给予支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基地培育、申报和发展情况。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所在地政府基地办负责统筹推进当地基地申报工作,并提供保障支持。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申请集聚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目标明确。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对解决文化和科技融合“最后一公里”或补短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且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 示范性强。基地内文化科技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0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
 
  3. 管理规范。基地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4. 配套完善。基地应搭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产业基金,能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二)申请单体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特色鲜明。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且在本行业产生一定影响力;
 
  2. 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且主营业务收入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
 
  3. 创新能力强。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拥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居于行业领先水平,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达3项以上且被10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 管理规范。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推荐
 
  所在地政府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对照本办法第七条制定申报方案,经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推荐函》和申请材料。
 
  (二)组织评审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依据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审查,经答辩评审,提出评审综合意见。
 
  (三)认定命名
 
  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拟认定基地建议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发布。认定结果分为三类:一是符合基本条件且达到认定标准,直接通过认定,命名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二是符合基本条件,但未达到认定标准,进入1-3年培育期,培育期间达到标准的可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予以命名,3年培育期满未通过验收的,其申报失效;三是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命名。
 
  第五章 考核机制
 
  第九条 对已通过认定命名的基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基地每年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经所在地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至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审定后,于每年5月中旬前报送至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每两年对基地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一年内未完成限期整改的基地,由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
 
  第十一条 基地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现有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保留称号,但需按照本办法提出的相关要求加以规范及优化提升,并接受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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