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哪些亮点?
《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积极推进火电厂污染物防治装备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体现了注重全要素、系统性的污染防治,为火电
行业污染防治
规划制定、污染物达标排放技术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贯彻实施等环境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
一是全面系统地支撑环境管理。目前,我国现有的火电厂污染物防治的技术政策,主要是针对单一要素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如《火电厂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0号)、《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2〕26号)等,且现有技术政策颁布时间较长,指导火电厂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不足。本《技术政策》的内容全面覆盖火电厂所有污染要素,对火电厂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分别给出了治理原则和措施。特别是针对火电厂的大气污染防治,提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防治应以实施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以全面实施超低排放为目标”,分别提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和超低排放技术路线的选择原则。本《技术政策》的提出为环境管理部门在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污染物减排目标和
规划的实施、环境管理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是系统指导火电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火电
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本《技术政策》中污染防治技术的选取均按原理进行分类,规避了政府文件为企业背书的现象,为
行业发展创造了健康、公平、可持续发展的竞争环境。例如,本《技术政策》在火电厂超低排放脱硫技术选择中,提出“石灰石-石膏法应在传统空塔喷淋技术的基础上,根据煤种硫含量等参数,选择能够改善气液分布和提高传质效率的复合塔技术或可形成物理分区和自然分区的pH分区技术。”
同时,本《技术政策》统筹协调各污染治理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要求“火电厂脱硝、除尘及脱硫等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各设施之间的协同作用,全流程优化装备”“火电厂烟气中汞等重金属的去除应以脱硝、除尘及脱硫等设备的协同脱除作用为首选,若仍未满足排放要求,可采用单项脱汞技术”等,为火电厂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一个系统性的政策指导,实现了各环节环保工作相互协调的环境管理模式。
《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
本《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对火电厂的规定一致,提出“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以煤、煤矸石、泥煤、石油焦及油页岩等为燃料的火电厂,以油、气等为燃料的火电厂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主要燃料的火电厂”。
《技术政策》要求火电厂污染防治应遵循哪些原则?
本《技术政策》中提出“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的选择应因煤制宜、因炉制宜、因地制宜,并统筹兼顾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的原则”。
原则一:因煤制宜
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的选择不仅要考虑设计煤种、校核煤种,更要考虑随着市场变化,电厂可能燃烧的煤种与煤质波动,要确保在燃用不利煤质条件下,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例如,本《技术政策》对火电厂达标排放除尘技术的选择原则中,提出“火电厂除尘技术包括电除尘、电袋复合除尘和袋式除尘。若飞灰工况比电阻超出1×104~1×1011欧姆·厘米范围,建议优先选择电袋复合或袋式技术;否则,应通过技术经济
分析,选择适宜的除尘技术”。
原则二:因炉制宜
本原则主要是考虑不同炉型对飞灰成份与性质的影响。例如,本《技术政策》对火电厂达标排放烟气脱硝技术的选择原则中,提出“煤粉锅炉烟气脱硝宜选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硝宜选用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NCR)”;对火电厂超低排放脱硝技术的选择原则中,提出“超低排放脱硝技术煤粉锅炉宜选用高效低氮燃烧与SCR配合使用的技术路线,若不能满足排放要求,可采用增加催化剂层数、增加喷氨量等措施,但要有效控制氨逃逸;循环流化床锅炉宜优先选用SNCR,必要时可采用SNCR-SCR联合技术”。
原则三:因地制宜。
本原则主要考虑机组的场地和环境条件对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影响。例如,本《技术政策》对火电厂达标排放烟气脱硫技术的选择原则中,提出“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技术宜在有稳定石灰石来源的燃煤发电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选用”“氨法烟气脱硫技术宜在环境不敏感、有稳定氨来源地区的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选用,但应采取措施防止氨大量逃逸”“海水法烟气脱硫技术在满足当地环境功能区划的前提下,宜在我国东、南部沿海海水扩散条件良好地区,燃用低硫煤种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选用”。
原则四:统筹兼顾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
火电厂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项设施之间相互影响,在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各设施之间的协同作用,全流程优化,实现控制效果好、运行能耗低、成本经济的最佳状态。
此外,本《技术政策》不仅要满足当前火电厂的排放要求,还需考虑排放要求的发展以及技术、市场的发展变化。如目前我国燃煤电厂排放要求中,对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要求还比较宽松,对烟气中的三氧化硫排放没有要求,技术路线选择时应考虑下一步排放限值的发展。在本《技术政策》中提出“火电厂烟气中汞等重金属的去除,应以脱硝、除尘及脱硫等设备的协同脱除作用为首选,若仍未满足排放要求,可采用单项脱汞技术”“火电厂应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并注重低低温电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及湿法脱硫等措施对三氧化硫的协同脱除作用”。
目前,火电厂在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和二次污染方面有哪些问题?应采取哪些主要清洁生产工艺和防治技术?
火电厂的主要环境问题以废气为主,废水、固废、噪声和二次污染方面的问题相对较少。废气方面:火电厂运行过程中存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汞等重金属的排放问题。废水方面:废水主要来源于煤泥废水、空预器及省煤器冲洗废水、含油废水、化学清洗废水、烟气脱硫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固体废物方面:主要包括粉煤灰、脱硫石膏、废旧布袋和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等。噪声方面:主要针对厂界噪声。二次污染方面:主要关注脱硝及氨法脱硫过程中的氨逃逸问题等。
《技术政策》依据“因煤制宜、因炉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分别提出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达标排放和超低排放的技术路线选择原则。针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技术路线选择,提出在现有技术可以满足超低排放的基础上,新改扩建电厂要依据已有技术进行建设,根据电厂实际情况选用相应的污染物控制技术,以达到经济性、环保性相协调的目的。
火电厂水污染防治应遵循分类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鼓励火电厂实现废水的循环使用,不外排。采样混凝、中和、沉淀、过滤、隔油、气浮等工艺,对废水进行分类处理、逐级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废水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火电厂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脱硫石膏、废旧布袋和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等,应遵循优先综合利用的原则。粉煤灰、脱硫石膏都可以作为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粉煤灰、脱硫石膏、废旧布袋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贮存设施应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失活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在贮存、转移及处置等过程中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火电厂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合理布局、源头控制”的原则。通过合理的生产布局减少对厂界外噪声敏感目标的影响。鼓励采用低噪声设备,对于噪声较大的各类风机、磨煤机、冷却塔等应采取隔振、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火电厂在治理污染物的同时,可能会产生二次污染。本《技术政策》要求:“SCR、SNCR-SCR、SNCR脱硝技术及氨法脱硫技术的氨逃逸浓度应满足相关标准;火电厂应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并注重低低温电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及湿法脱硫等措施对三氧化硫的协同脱除作用;火电厂灰场及脱硫剂石灰石或石灰在装卸、存储及输送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脱硫石膏无综合利用条件时,应经脱水贮存,附着水含量(湿基)不应超过10%。若在灰场露天堆放时,应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按相关要求进行防渗处理;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