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文明确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等。
在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方面,《办法》规定,主要包括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同时,《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是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二是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三是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四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