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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条办法加速实现青海省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效能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速实现青海省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均等化,全面提升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广播、电影和电视等方式为广大受众提供相应公共产品以及多方位服务,并能及时应对紧急、突发性事件,从而保障社会稳定和受众群体的基本收视权益。
 
  第四条 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效能。
 
  第五条 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应当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加强广播影视发展,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形成制度保障和长效机制。
 
  第六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对全省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全省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县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工作。按照省级统一规划制定实施方案,上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并组织建设和管理好本行政区域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
 
  第七条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提供本地区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通过采取无线、有线、卫星等不同传输手段方便群众收听收看;要使本地区各族人民群众无差别、公平享受到广播影视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八条 全省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有线、无线、卫星等多种方式,推进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确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广播影视传输覆盖体系。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数字电影放映服务每年为农村牧区群众提供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为中小学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第九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各地实际,负责制定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全省城镇影院建设、广播影视无线发射台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和地方应急广播、广播影视监管体系、村村通向户户通延伸、有线电视全域网建设、公益电影放映、主流媒体融合发展等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保障措施,通过惠民工程来推动广播影视覆盖网建设。
 
  市(州)县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惠民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好配套资金、土地使用、项目施工等相关工作,确保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落到实处。
 
  对已实施的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户户通工程、国标地面数字电视无线覆盖工程、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高山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藏区县级影院建设等惠民工程,注重加强后期服务管理,确保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不断提升。
 
  第十条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按照《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制定本级广播影视设施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做好本地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按照“统一联动、安全可靠、快速高效、平战结合”的原则,统筹利用现有广播电视资源,加快建立各级应急广播制作播发和调度控制平台,与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行无缝连接,形成中央、省、市(州)、县四级统一协调、上下贯通、可管可控,覆盖的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及时向城乡居民提供灾害预警和政务信息发布、政策宣讲等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县级以上有机构管理,乡镇有网点支撑,村组有专人负责,用户合理负担”的公共服务长效运行维护体系。
 
  第十三条 各级广播影视部门应结合优良文艺作品、乡土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和群众实际文化需求,加强农村、牧区公益节目的精品制作能力和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译制能力,进一步加大广播影视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制作、播出,多开办贴近基层群众需要的科技致富、农林养殖、知识普及、法制建设、卫生防疫、防灾减灾、水利气象、文化娱乐等服务性较强的广播电视栏目节目和公益广告,并逐步增加播出时间。
 
  第十五条 加强全省农牧区公益电影译制、供片、放映的服务与管理,要以推动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为目标,建立省民族语影视译制中心为龙头,各市(州)、县广播影视制作播出机构为依托的少数民族语言公益电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公益电影的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大力实施县级城市数字影院建设和农牧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通过建立卫星监控平台和村、县、院线公司、省四级放映报表审核制度,切实保证放映场次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各级广播影视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本地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大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资金投入,不断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
 
  第十八条 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地区发展要求,以实用、安全、科学为基准,保证广播影视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
 
  第十九条 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设施受法律保护,因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征得当地广播影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重建。
 
  第二十条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合理设置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公开透明的公共服务监督系统,健全公共服务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阐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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