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为做好文物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任审计重要内容。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遭受严重损毁的,依照《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省审计厅、综治办、文物局)
发挥河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作用,建立文物安全工作年度专题审议制度,重点
研究文物法人违法、文物犯罪、文物非法经营等问题,加强对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的协调指导。(责任单位:省文物局及省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文物安全负责人,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文物安全经费管理情况纳入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指标体系,每年根据文物安全检查评估结果奖优惩劣。(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文物、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要制定监管措施,配齐监管人员,创新监管方式,严格实施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文物违法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配合,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保障监管不留空隙、不留死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水利、交通运输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省政府宗教局、省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物局、工商局、旅游局、郑州海关等有关部门)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文物部门监管;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县级政府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无看护人员、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承担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省公安厅、文物局)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省文物局)
依法严格各类工程建设文物安全审批程序,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从机制方面确保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得到切实落实。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省、省辖市、县(市、区)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辖区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文物局)
二、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五)强化日常检查巡查
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依法依规做好日常检查巡查工作。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监控(消控)中心(室)应实行双人双岗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不具备开放条件或者存在文物安全重大隐患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不得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省综治办、文明办、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旅游局、省政府宗教局、省文物局等有关部门)
(六)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
省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和各地文物保护协调机构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要建立长效机制,对文物市场进行规范管理,打击文物非法交易,清理非法经营主体。各级政府要对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编制保护
规划,依法严格审批文物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杜绝未批先建,严厉查处破坏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责任单位:省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三、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加强省文物局的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强化市、县级监管力量,市、县级政府已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切实履行职责;未设立文物局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世界文化遗产、长城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要加强遗产保护队伍建设,加强巡查保护、执法督察工作。有文物分布的乡镇和街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文物资源丰富、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要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防范和打击。要加大投入,配置必要的设备装备,保障文物安全及执法工作需求。(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省编办、公安厅、财政厅、文物局)
(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各地要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将其纳入各级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各级电台、电视台、党报党刊及机场、公交、地铁等公共场所必须免费提供合理公益广告空间、时段或者版面,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扩大社会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财政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文物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九)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尽快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文物资源密集、专门机构人员短缺的地方,可集中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各级文物部门要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项目方案的设计与编制,做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储备。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物局)
(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覆盖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地、重要考古发掘现场和古建筑维修工地的监控系统,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建设完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加强政府投入,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逐步建成高清晰、全覆盖、无缝隙视频监控系统。利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并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物局)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十一)加强督察
省政府加大对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等列入重点督察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文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物局)
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三级以上博物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由市级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建立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政府督察机制。(责任单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十二)严肃追责
制定文物法人违法案件线索移交办法,规范程序,重点移交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市、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案事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