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孵化未来产业
第一条 加强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空间保障。重点保障人工智能、石墨烯、第三代半导体、集成电路、航空电子、卫星导航、生物医药、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空间需求。对于重大项目,优先支持通过“招拍挂”、参与“工改工”、农地入市、产权换股权等方式,获取产业用地。对于未获得产业用地的高成长性企业,优先安排产业用房。
第二条 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作用。鼓励宝安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设立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专项子基金,投向创新能力强、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对于获得该类子基金股权投资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按其获得子基金股权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三条 加快孵化前沿技术领域突破性发展。从长远战略需求出发,抢抓更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的主动权,力争在更多前沿领域实现“换道超车”“弯道超车”。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获得区政府认可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合计3000万元以上的,按股权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四条 培育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鼓励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做大做强,对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章 提升先进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巩固提升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对本区有支撑作用的制造
行业,打造湾区高端制造和先进制造“宝安品牌”,做强宝安优势产业。
强化工业基础能力。鼓励企业研发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基础技术。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且获得市配套资助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国家工业强基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扶持1000万元。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对于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3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购置我区企业生产的首(台)套设备。
第六条 推进技术改造倍增扩大工业投资。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施技术改造。对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一年内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500万元;其中,对于购置宝安企业(注册地在宝安区)生产的设备,且该部分设备投资额占设备总投资额30%以上的,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引导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实施生产设备信息实时采集、实时互通等智能化改造,提升生产智能化水平。对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区级智能制造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提升企业技术中心水平。鼓励企业做强内部技术创新研发机构,对企业内设的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扩产增效、做大做强。对获得深圳市扩产增效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 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鼓励企业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争取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争取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对由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信部“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每项产品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保障优质制造业企业发展空间。优先保障我区优质制造业企业用地用房需求,鼓励企业在宝安开展增资扩产项目。对我区产值超过5亿元且增长率达到15%的纳统工业企业,通过新租赁厂房(已租满12个月)实施增资扩产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企业12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5元、面积不超过3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促进现代商贸业规模发展。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或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培育服务业品牌。鼓励商贸企业创建品牌和连锁经营,对获得“中国连锁经营百强”、“深圳连锁经营50强”认定的总部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四条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的,按市奖励金额的1.2倍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升级。鼓励企业引进大型自动化分拣等先进物流装备,对物流企业购置设备用于企业标准化、自动化、环保化、智能化的,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积极发展供应链物流,对省级认定的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打造一批重点物流企业及A级物流企业,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3A-5A级物流企业以及经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发展宝安品牌农业。对获得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产地认证的种养基地,在认证有效期内给予每年500元/亩的奖励。对获准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组织,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宝安知名传统品牌种养企业,给予350元/亩的种养投入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四章 提升经济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纳入统计。对首次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构建辖区质量发展新优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按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开展质量奖梯队建设,非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得分超过400分且排名前15)的企业或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
行业协会发展。引导本区规模大、企业数量多的经济领域成立
行业协会,鼓励
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对由区政府倡导在宝安成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
行业协会等
行业组织,第一年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对开办两年以上的
行业协会等
行业组织,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有影响力的
行业会议。对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补贴最高100万元;其中,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支持举办高标准工业产品展览会。对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宝博会)、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的展会,给予执行承办机构组展补贴,补贴标准以300元/平方米为基数,每年可视组展情况上下浮动15%,具体由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以实际展会面积为准,其中智博会最高补贴600万元。
鼓励企业参加展会拓展市场和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发挥宝博会、智博会等重要展会的平台、窗口作用,对参加宝博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对参加宝安计划内其他展会的企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单次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市、区展位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支持参加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对经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境外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单场活动现场组织规模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给予承办单位26万元补贴;100人以上的,给予35万元补贴。对经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境内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以实际支出为准给予承办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本实施办法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等具体事项。
本实施办法对企业的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股权投资奖励、荣誉认定类奖励、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类补贴条款,农业企业,成立五年内的初创型企业,新引进未满一年的企业除外。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能享受本实施办法一项扶持措施,第二章规定的措施除外。
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宝安区经济促进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