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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的意见》

  一、总体定位和建设目标
 
  (一)总体定位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作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重要组成与高端品牌,是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产业集聚度高、产业特色鲜明、产业环节高端、产业链协作良好、服务体系完善、管理运营规范、运营效益明显、生态环境优美、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的高地、政策的试验田和园区建设的标杆。通过建设示范园区,将树立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典范,进而带动提高全市园区整体发展水平,构建“高精尖”产业体系,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引领区。
 
  (二)建设目标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的原则,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动形成一批企业发展良好、产业特色鲜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示范园区,对全市园区发展起到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重点在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园区核心竞争力上做好示范,在构建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上下游企业合作上做好示范,在提升融合发展水平、多出原创文化精品上做好示范,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园区转型升级上做好示范,在促进非首都功能疏解、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做好示范。通过示范园区建设,带动提升全市园区整体发展质量和内涵,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空间布局优化,辐射带动京津冀产业一体化发展,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大幅提高,为文化创意产业引领区建设提供强大支撑。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支持示范园区优化提升园区硬件设施
 
  1.支持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改造提升园区硬件基础设施,开展园区环境整治。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水、电、气、热、通讯、非主干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现行政策给予支持。
 
  2.支持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在园区内新(配)建文化设施。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2号),对于符合支持条件的新(配)建设文化设施项目,按照新(配)建的规模和功能,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资金补贴。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补贴金额在项目总投资30%的基础上再上浮1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示范园区可根据自身条件建设或引进实体书店,优化生态环境,建设文明园区,营造有利于创意迸发的园区环境,所建实体书店享受我市实体书店支持政策。
 
  (二)支持示范园区为文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4.支持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采取自行组织或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政策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训、人才引进、知识产权、政策宣讲、模拟路演、交流推介、市场营销、产权交易、财务指导、法律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活动。支持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面向园区以外的文化企业提供上述专业化服务。
 
  5.支持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投资建设、升级改造和运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信息咨询平台、文献资料平台、人才培养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6.支持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通过与文化产权、版权服务机构合作等方式,按优惠价格为文化企业提供版权登记、评估、交易、维权等版权服务,提升文化企业版权运营能力。
 
  上述3条资金支持政策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支持额度根据示范园区上一年度开展产业公共服务、提供公益文化服务情况,以及示范园区内文化企业总收入、原创文化精品创作、在京税收贡献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涉及资金支持的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当年申报项目须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支持示范园区培育和引进骨干文化企业
 
  7.鼓励示范园区培育和引进骨干文化企业,加快文化核心要素和高端产业要素聚集,完善产业链条,提高园区创新发展水平。鼓励示范园区内骨干文化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以专业化分工为纽带,发起成立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产业中介等行业组织,推动制定共性标准、整合行业资源、协调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对带动作用突出的骨干文化企业,在人才引进、品牌推广等方面予以支持。
 
  8.优先推荐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报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国“文化企业30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以及我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宣传文化引导基金、文化艺术基金、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提升出版业传播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
 
  (四)支持示范园区开展文化金融服务
 
  9.鼓励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为园区内外文化企业提供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对通过园区投融资服务平台获得融资的文化企业,按照贴息、贴租、股权融资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对与园区投融资服务平台合作的银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按其通过平台为文化企业提供新增融资业务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园区与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园区股权投资基金,对园区内优秀文化企业进行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对于成功投资文化企业的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建立文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为园区文化企业提供信用评价服务,引导文化企业增强信用意识,构建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对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贡献进行奖励。上述支持方式具体参照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政策执行。
 
  10.鼓励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区入驻文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具体按照我市支持企业上市相关政策执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为文化企业在境外上市提供相关服务。
 
  (五)做好示范园区文创人才服务
 
  11.加强示范园区内文创人才队伍建设,在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基础上,对示范园区及园区内重点文化企业紧缺急需的人才,可按程序办理人才引进。
 
  12.优先支持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优秀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四个一批”“百人工程”“高创计划”等国家和市级人才工程、计划。
 
  13.定期组织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重点文化企业负责人参加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培训活动。
 
  (六)支持示范园区开展品牌建设及推广活动
 
  14.鼓励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在我市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区通过合作共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合作办园、建设分园等方式,输出园区品牌,扩大园区影响力。所设分园经认定,可享受与示范园区同等待遇的政策支持。
 
  15.鼓励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参与老旧厂房保护利用,将现有老旧厂房、特色工业遗址等存量设施资源改造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分园。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2号),对于符合支持条件的老旧厂房保护利用项目,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现行政策给予支持。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按照一般支持标准再上浮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6.鼓励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入驻文化企业参加全国“双创周”“一带一路”国家节展活动、深圳文博会、北京文博会、北京国际设计周、北京国际电影节、北京国际图书节、北京科博会、京交会、北京市文化创意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和市级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并为文化企业参展参会创造各项便利条件。
 
  17.利用市属媒体资源,深度挖掘示范园区服务文化企业、带动产业发展的故事及线索,为示范园区量身打造宣传栏目,提升示范园区品牌影响力,进一步彰显其对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七)支持国家和市级文化经济政策在示范园区先行先试
 
  18.鼓励示范园区用好用足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文化创意产业政策,为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促进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等相关政策在示范园区落地实施提供便利条件。推动北京市文化经济政策平台与示范园区对接,为文化企业提供便捷的文化经济政策咨询服务。
 
  19.利用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机制,帮助示范园区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瓶颈和重大问题。定期组织专家学者、咨询机构、相关部门等到示范园区进行实地问诊,并通过组织文化产业沙龙、现场推进会等方式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出谋划策。
 
  三、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一)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握好园区文化生产的导向,为园区文化企业创造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有利条件,引导园区文化企业生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出一批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树立服务区域文化发展的意识,结合园区实际,搭建公共文化空间,适当开放园区公共服务资源,为区域公众提供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文化讲座、文化沙龙、公益文化展览等公益文化服务,把示范园区打造成为公共文化新地标和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文化科普的重要载体。
 
  (二)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
 
  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主动贯彻落实我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我市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座谈、研讨、培训等活动。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示范园区若发生园区性质或功能变更、产业方向调整、管理运营机制变更、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变更等影响园区运营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园区统计机制
 
  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注重园区统计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园区发展统计体系,完善数据采集、分析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入驻文化企业发展情况,每季度向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在园文化企业数量、占比、收入等有关数据,为发现问题、优化服务、考核绩效、总结模式、推广经验提供支撑。
 
  (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
 
  示范园区应不断健全运营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团队建设,优化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园区服务和管理水平。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联合园区内文化企业建立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群众共同推动园区建设,不断提高园区党支部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四、健全园区管理机制
 
  (一)构建考核评价体系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示范园区的认定和管理,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示范园区认定,每两年认定一次。对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认定的示范园区进行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对示范园区的考核包括园区运营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意见要求、园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开展公益文化服务情况、所获支持资金使用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个等级。
 
  (二)建立园区退出机制
 
  对于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园区,作出限期整改处理,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以虚假材料骗取示范园区资格、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园内文化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文化服务以及其他行为不符合主流价值导向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支持资金、不按规定接受示范园区管理和考核、不配合开展统计监测和公益文化服务等的园区,作撤销命名处理。处于整改期间及被撤销命名的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不享受本意见支持政策及服务。
 
  (三)形成市区两级建设合力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和完善示范园区支持政策。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能,推动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示范园区所在区的区委宣传部协助指导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并为示范园区提供相应服务,形成市区两级共同支持示范园区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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