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北京城市总体
规划(2016年-2035年)》,为规范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管理,促进全市文化创意产业空间布局优化,提升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引领区,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和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由统一的机构进行建设运营管理,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导,集聚多家文化创意产业法人单位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产业公共服务,并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特定空间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文创法人单位”),是指纳入北京市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分类统计范围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及规范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不得自行就市级文化类园区进行认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有较完整的建设和发展
规划,符合《北京城市总体
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
规划》(京政发〔2016〕20号)《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规划》(京宣发〔2016〕29号)等相关
规划要求;
(二)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活动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是在北京市域范围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
(四)园区建设或改造已完成,具有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物理空间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且截至申报时园区入驻率达70%以上;
(五)园区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文创法人单位提供发展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
(六)园区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和
行业特色,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导产业门类,且主要业态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确定的鼓励类领域,符合“高精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截至申报时,园区集聚的文创法人单位数占已入驻法人单位总数的比例应达70%以上;
(七)园区所生产和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已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第六条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国家和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对园区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和认定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工作安排,面向各区择时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报通知;
(二)各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有关单位组织本区内符合条件的园区,以其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为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园区,由各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有关单位按当年园区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统一反馈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园区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园区评审,拟定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名单;
(五)拟定的园区名单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的园区在北京日报、首都之窗等媒体正式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申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请表;
(三)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是企业法人,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截至申报时在园的园区入驻法人单位名单,包括文创法人单位名单、非文创法人单位名单;
(五)若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入驻法人单位场地租赁,且为园区业主,应提供园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若非园区业主,应提供与园区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复印件,如租赁合同等)和园区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同时,应提供截至申报时在园的园区入驻文创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与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本区范围内已认定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相关工作,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园区考核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有关单位应组织本区范围内已认定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立园区发展情况统计体系,完善数据采集、
分析和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书面考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形式,每年定期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进行考核评估。
(一)每年1月底前,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将上一年度的园区发展情况报所在区的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有关单位按照考核相关要求进行初审考核,签署初审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考核意见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二条园区发展情况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园区发展和运营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情况;
(四)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的情况;
(五)园区社会效益情况,包括适当开放园区公共服务资源,面向公众组织开展公益文化讲座、文化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文化服务的情况;
(六)园区经济效益情况,包括文创法人单位数量、规模以上文创法人单位数量、文创法人单位占园区入驻法人单位比重、规模以上文创法人单位收入、园区地均产值、文化产品生产情况等;
(七)园区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一)因管理不善,未达到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的;
(二)未按照要求完成园区统计、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的;
(三)不配合进行考核评估工作的。
对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园区,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其在三个月内作出整改,其所在区的区委宣传部应会同区有关单位对整改工作加强指导。
第十四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其园区称号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认定的申请:
(一)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二)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园区企业所产生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行为,不符合主流价值导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园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五条各区委宣传部应遵照本办法要求,会同区有关单位与园区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开展动态监测,指导园区建设发展。如发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及其他影响园区正常运营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公开发布新认定的和被取消称号的园区名单。
第十七条 原认定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纳入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范畴,符合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并接受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域范围内未经本办法认定的园区,不得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名义开展招商、宣传等工作。
第五章支持和服务
第十九条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相关政策。园区所在区的区委宣传部应会同区有关单位制定本区域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配套政策,引导产业要素向园区内集聚,并提供相应服务,形成市区两级共同支持园区发展的良好机制。
第二十条鼓励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积极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信息咨询平台、文献资料平台、人才培养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更好地服务园区企业发展。
其中,重点支持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与专业金融机构合作,共同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开展项目路演、投融资沙龙等活动,为文创法人单位提供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多样化一站式的融资服务。对服务门类多、服务量大、运营效果好的投融资服务平台,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享受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政策支持。对通过园区投融资服务平台获得融资的文创法人单位,按照贴息、贴租、股权融资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对与园区投融资服务平台合作的银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按其通过平台为文创法人单位提供新增融资业务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对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为文创法人单位提供融资服务贡献进行奖励,具体参照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已认定的园区,在老旧厂房保护利用、资金申报等市级文化创意
产业政策中给予倾斜。未来市级出台的文化创意
产业政策,原则上优先支持园区和园区内文创法人单位。
二十二条 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园区,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评定、资金支持、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处于整改期间及被撤销命名的园区不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及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