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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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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产业素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河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及《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旅游标准化工作要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建设旅游强省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全省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贯彻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培育满足旅游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指导企业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并对各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为全省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省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省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旅游委)分工管理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接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旅游行业市场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标准化工作开展,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开展或参与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省旅游委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为监督管理处,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研究分析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需求,制定全省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地方标准体系;
 
  (三)负责省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协调配合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省旅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专家推荐、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协调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查、发布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
 
  (五)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省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并规范、引导和监督全省旅游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和贯彻实施;
 
  (六)参与、配合国家旅游局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
 
  (七)协助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旅游专业领域省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八)指导全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机构,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九)组织全省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认证,负责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
 
  (十)负责向省标准化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承办省标准化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协调处理与其它领域的标准化事项。
 
  (十一)承办国家旅游局委托的其他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省旅游委各业务处室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根据省旅游委的委托和标准项目计划,参与组织制修订有关标准;
 
  (三)参加与本处室业务范围有关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审查及实施工作。
 
  第九条 省旅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河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为旅游行业管理和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标准化技术服务。
 
  第十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并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及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委制定的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监督实施、经验交流等工作;
 
  (四)组织征集本地区所需旅游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立项建议;
 
  (五)参与配合省旅游委承担的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审查工作,完成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任务;
 
  (六)指导并监督旅游企业以及相关经营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七)承办省旅游委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
 
  第十一条 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国家旅游局制定国家标准;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四)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委审核同意后,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制定市级地方标准;
 
  (五)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市场自愿选用。
 
  (六)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落实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七)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省旅游委根据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省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全省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标准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省旅游委,经省旅游委审议后,上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计划。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发布
 
  第十五条 根据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安排,省旅游委有关业务部门、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研究机构应当配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旅游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省旅游委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审查。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规定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旅游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三)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专家技术审查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他报批材料,报送省旅游委复核;省旅游委复核通过后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七条 旅游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由省旅游委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省旅游委应向国家旅游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旅游全行业应执行已发布的标准,接受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旅游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如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的,或者被列作合同依据时,则推荐性标准在其有效范围内也应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旅游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条款的旅游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第二十五条 鼓励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执行推荐性旅游标准。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旅游行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七条 省旅游委应对旅游标准化质量、服务等认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根据省旅游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省旅游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第三十条 旅游业各类标准均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省旅游委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全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标准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委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从省旅游委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旅游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专项经费列支。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费用所需经费,由制修订单位自筹,可计入经营管理成本。
 
  第三十六条 鼓励地区和企业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一)对主导制定旅游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按照《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的规定予以资助;
 
  (二)成功创建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应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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