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统筹整合现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的资金,集中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其中,每年安排1.5亿元,用于吸引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和培育我市重点文化企业。鼓励各开发区、县(市、区)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本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壮大。
2.完善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专项资金使用以贷款贴息、奖励为主,以补助、购买服务为辅;对贷款贴息、奖励等事后资助类给予重点支持。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3.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投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支持彰显郑州特色的文化品牌,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影视内容制作及影视相关产业发展,动漫游戏与软件设计,数字内容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新型文化休闲娱乐,新型演艺等新型文化业态发展,文化与科技创新融合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等。
4.设立服务文化企业的特色金融机构,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专门服务文化企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和专业团队,优化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流程、信贷定价机制等,降低中小微文化企业融资的准入门槛和资金成本。
5.设立文化产业信用保证金,在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连续安排3年,鼓励特色金融机构对我市文化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组合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其他非抵押类创新模式贷款。对此类贷款产生的实际损失,由信用保证金和特色金融机构按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担。
6.建立文化信贷利息补贴机制,引导特色金融机构安排一定贷款额度以基准利率向中小文化企业发放。特色金融机构对文化企业贷款实行基准利率的,给予利息补贴。
7.对获得金融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贷款企业贴息资助。
8.建立我市文化企业上市信息库,完善文化企业上市培育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优先纳入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及“新三板”后备企业库,享受我市推进企业上市的相关奖励扶持政策,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培育一批大型文化企业。
9.鼓励文化企业发行债券,鼓励大中型文化企业采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化融资结构。支持高成长性的中小文化企业利用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拓宽融资渠道。
10.鼓励开展文化产业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务,支持文化企业投保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开展艺术品、会展、演艺、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类保险业务。
11.支持产权交易机构发展专业文化类交易业务,培育和发展服务文化产权交易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产权经纪等专业机构,为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入股、担保融资和有序流转等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推进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2.加强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加强对各类文化产业园区的规范管理,突出文化内涵、主导业态,引导特色发展、融合发展、创新发展。支持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建工作,提升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引领示范效应。支持各开发区、县(市、区)合理
规划建设特色文化产业园区。
13.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及为促进园区发展制定的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
规划类项目。支持在文化产业园区内建设为园区文化企业、项目提供技术、信息、融资、培训、物流等公共服务的平台。
14.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院落、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划拨土地转型兴办文化产业,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在符合城乡
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允许土地使用权人独立或联合其他企业合作开发建设文化产业园。
15.发展文化产业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院落、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在不变更房屋主体结构和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建设最多为总建筑面积10%的配套服务设施。
16.对于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1年内缴清,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
1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18.使用划拨土地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同意,原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可协议出让给改制后成立的新企业,其使用的地上房屋产权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办理过户,完成国有资产登记,明晰产权。
四、扶持文化企业发展壮大
19.加快优势产业发展,综合运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引导文化休闲娱乐、演艺影视、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出版印刷发行、工艺美术等我市优势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对特色突出、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上述门类文化产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给予资金奖励。
20.培育龙头文化企业,对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新增1家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对所在开发区、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
21.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且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利润增速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2.积极推动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落户郑州,对2018年以后引进且在我市独立核算的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根据其投资额度、税收贡献等,给予重点资金扶持。
23.鼓励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与科技融合等新型业态,促进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支撑创意内容、装备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加强计算机图形图像、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交互娱乐引擎、文化资源数字化处理、自然人机交互、三维打印、智能语音、素材再造等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创新成果在文化领域的推广运用和产业化。
24.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强化互联网思维,积极推进媒体结构调整和融合发展,打造一批新型主流媒体。鼓励开展媒体融合平台建设、内容产品研发、技术研发应用,重构新闻采编生产流程,生产全媒体产品。
25.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加大面向我市文化企业的政府采购力度,鼓励小微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26.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全面提升对外文化贸易质量,将文化产品和服务输出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手段。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组织实施一批文化出口项目,打造一批文化出口基地。
27.鼓励文化企业开展招商引资推介活动,支持我市文化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境内外文博会、艺术节、动漫展、影视展、演艺展、游艺游戏展、新闻出版展、广告节等。
五、鼓励发展内容产业
28.培育原创演艺产品,支持国有及民营文艺院团开展主题创作,重点扶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彰显中原文化的演艺精品。
29.鼓励原创影视、动漫产品,鼓励拍摄制作对宣传提升郑州形象、展现郑州厚重文化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视剧作品。鼓励开发绿色网络游戏、微电影、网剧等网络影视作品。对在国内发行的原创影视产品,获得全国常设性文艺类奖项或国际性重大奖项(国际A 类电影节等)的,在播出、上映奖励之外,再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资金奖励。
30.扶持原创出版产品,鼓励新闻出版企业在数字化转型升级进程中大胆创新,探索新产品形态、新服务方式、新市场模式,重点支持以非时政类报刊出版为主的出版企业探索数字化转型升级新模式。由企业公开出版发行的原创图书、音像制品(不含教材、教辅),发行量在1万册(份)以上的,给予奖励。非时政类报刊单期发行量在3万册(份)以上的,给予奖励。对获得全国常设性文艺类奖项的,给予获奖单位奖励。
31.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性开发,支持我市企业利用国家级、省级和我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性开发。
32.对利用我市文化资源进行文化原创和产业开发的,予以重点扶持。
六、拓展文化消费市场
33.支持引进全国性、国际性文化赛事、文化节会活动来郑州举办。对在郑举办的活动,按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连续举办5届以上的,根据其规模、社会影响和对郑州的贡献度,给予专项奖励。
34.支持国有剧院、影院进行改造,在符合城乡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等其他用途。
35.推动实体书店升级发展,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该场所以出版物零售业务为主的实体书店的发展。支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支持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专业特色实体书店。
36.支持民办博物馆、收藏馆、美术馆、艺术馆、陈列馆、图书馆、音乐厅、非遗展示馆建设。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加快数字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建设,提高优质资源供给能力。
37.推动展览机构与知名展览业组织、
行业协会、展览企业等建立合作机制,鼓励举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于本地藏品资源、我市文艺资源
研究策划的展览项目。
七、激励文化人才创业
38.加快引进高端文化产业人才,鼓励国家“四个一批”文化人才、全国文化名家等高层次文化人才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兴办文化产业,或通过设立工作室、课题
研究、产品开发、特聘专家、学术顾问等柔性形式,参与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符合条件的,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的意见》(郑发〔2017〕23号)等人才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奖励资助和配套服务。
39.建立健全文化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引导、支持高等院校设立文化产业
研究中心、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培养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急需的实用技术人才。鼓励高等院校、文化机构与文化产业园区、企业合作,联合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基地、实验基地,积极实施文化人才培养,推进文化人才创业。
40.开展优秀文化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遴选确定10名优秀文化产业人才,制订专门的培养计划,通过专业研修、组织考察、资助专著出版、举行作品研讨、举办成果展示等措施,予以重点扶持培养。建立文化企业负责人、文化专业人才定期培训机制,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41.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数据库,加大对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资助力度。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推动民间传统手工艺传承模式创新。
42.鼓励文化事业单位文化创新人才离岗创业,对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批准同意、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离原单位工作、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的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的离岗创新创业期。离岗创新创业期内,保留编制、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允许文化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文化创新人才,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新创业。文化创新人才离岗创新创业有关适用范围、批准权限、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聘、考核、离岗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后岗位聘任等事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43.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考核力度,将文化产业增加值及其增速、占GDP的比重等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进行集中考核。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完善文化产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健全评价与监测机制,及时发布文化产业发展数据。
44.本政策意见中的文化产业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名录的
行业,扶持对象主要指我市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经营者和用于市场经营的文化原创作品知识产权所有者。
45.对重大文化赛事、文化节会、文化产业项目以及特殊文化人才的引进等,一事一议,单独明确政策给予重点扶持。
46.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除本文另有规定的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逐级达到扶持标准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补。对社会效益突出,或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优先奖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国家、省、市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47.本政策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落实。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