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积极推进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有效保护、传承与弘扬浙江各地传统文化,促进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的培育与认定。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以下简称小镇)是指在行政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拥有独特的自然风景、建筑风貌、节会风俗、特产风物、餐饮风味和人物风采,以旅游休闲为主导功能,以
规划保护为前提,人居环境优美和谐、地域风情丰富多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综合管理保障有力的特定区块。
第三条 小镇创建认定采取“宽进严定、动态管理、验收命名”的方式有序开展。
第四条 小镇的认定工作由浙江省旅游局(以下简称省旅游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具体组织认定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认定条件分为申报要求与认定要求。申报要求是确认小镇培育的准入条件,认定要求是命名小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小镇应同时具备以下申报要求:
(一)有四至范围明确的创建特定区块;
(二)有保护较好、独具特色风情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三)有良好的生态环境;
(四)有一定的旅游业态和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
(五)有组织管理机构与创建小镇工作方案。
第七条 小镇应同时具备以下认定要求(具体指标见附件《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评定细则》)
(一)必备性要求
1.有小镇建设保护方案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2.通过旅游的植入,有一定数量的小镇乡土风情,形成主客共享的体验产品;
3.有良好的人居环境;
4.有完整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5.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与机制保障,有实施到位的政策与制度;
6.必须有85%以上的游客与居民满意度。
(二)限定性要求
1.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2.未发生恶性或群体性旅游市场事件;
3.无黄赌毒、三俗等旅游不文明现象;
4.无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等现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认定程序分为培育创建审核和认定命名两个阶段。
第九条 培育创建审核阶段程序:
(一)各申报建制镇(乡、街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进行小镇培育创建的申报。申报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培育申报表》(见附件);
2.《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创建方案》;
3.按申报条件提供相应的辅证材料。
(二)申报单位所属的县(市、区)政府提出推荐意见,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旅游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对申报单位实地考察、专家会审等形式,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列入培育创建名单。
第十条 认定命名阶段程序:
(一)小镇创建单位所在地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负责本区域小镇认定的申请。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认定小镇的报告;
2.《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评定细则》自评表;
3.相应指标的辅证材料(含方案、
规划、指标佐证等);
4.由第三方出具的游客与居民满意度报告。
(二)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县(区、市)申请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旅游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小镇进行明查暗访,并按《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评定细则》进行打分,提出评审认定意见。
(四)省旅游局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小镇认定结果,由省政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小镇予以命名。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宣传推广支持。将小镇作为“诗画浙江”的核心品牌来宣传。在境内外促销中予以重点推介。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支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公共停车场、旅游厕所等与小镇建设配套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小镇区域内新建或扩建的重点建设项目可按照“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政策保障用地。
第十三条 资金支持。将小镇建设列入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分配因素,重点支持小镇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应对小镇建设给予相应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金融支持。支持与各大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开发小镇建设金融产品重点支持小镇相关业态开发建设;引导浙商、央企、民企等各类资本投资小镇;鼓励采取PPP等模式投资小镇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小镇进行日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由省旅游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经认定命名的小镇每三年进行复核,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七条 在监管和复核过程中,视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实行限期改正或取消称号处理,被取消称号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