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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印发后,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相继成立,在电力市场化交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只有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山西、湖北、重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等8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为股份制公司,其他电力交易中心仍为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尚未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和规范运行。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发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各省(区、市)要按照多元制衡的原则,对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为市场主体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应体现多方代表性,股东应来自各类交易主体,非电网企业资本股比应不低于20%,鼓励按照非电网企业资本占股50%左右完善股权结构。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明确改革目标、细化实施路径、完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请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各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工作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工作。
 
   二、充分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尚未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电力交易机构,要尽快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已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电力交易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人选、成员组成、功能定位、议事规则等相关工作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规范电力交易机构运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要加强对电力交易机构的指导,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电力交易机构的监管,推动交易机构丰富交易品种,提升服务能力,确保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推进相关工作并接受监管。电力交易机构要不断完善交易机制,及时修订交易规则,尊重市场主体意见,提高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认同度;要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重点对信息披露内容、时间、频次、方式和平台等进行规范,确保披露内容全面、准确、及时,以满足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要推动电力交易系统建设,促进电力交易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在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方面实现信息交换及信息互认,为电力市场化交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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