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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市场主体黑名单和人员黑名单。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演员、网络表演者等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建立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化市场主体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经许可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一)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三)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情形。
 
  演员、网络表演者等其他从业人员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标准、公布及惩戒措施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规定。
 
  第六条将文化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前,列入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约束措施,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复核,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确认。
 
  列入信息应当包括文化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严重违法失信事实、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等。
 
  第七条文化市场主体跨区域从事违法违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异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认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报文化市场主体所在地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其负责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
 
  第八条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满5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
 
  将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移出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前,移出机关应当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复核,并经文化和旅游部确认。
 
  第九条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移出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
 
  第十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严重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风险。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列入、谁负责,谁移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列入、移出信息录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列入、移出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其担任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限制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三)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
 
  (四)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会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并采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惩戒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第十四条对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外,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文化市场管理过程中自行设置黑名单及列入情形的,由地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不纳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不纳入全国联合惩戒的范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6日印发的《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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