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
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省级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市县的,适当向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专项资金和省级对下补助专项资金。
省本级专项资金包括省级所属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省级对下补助专项资金为省级财政补助各市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建、省级非遗小镇创建、国家和省级重大战略
规划区(如:雄安新区、大运河文化带(河北段)等)的非遗保护、省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抢救性记录等相关支出。具体包括: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资金,重点补助濒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主要用于传承活动开展、理论及技艺
研究、宣传展示推广。
(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支出。
(三)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
研究、
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赁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
(四)省级非遗小镇创建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规划编制、非遗展演活动、非遗项目普查
研究、新闻宣传报道。
(五)国家和省级重大战略
规划区(如:雄安新区、大运河文化带(河北段)等)的非遗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非遗项目普查调研、专家咨询、
规划编制、宣传展示、新闻报道等。
(六)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资金主要用于对省级非遗项目的传承人群组织开展研修研习等。
(七)抢救性记录资金主要用于对70岁以上或体弱多病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进行记录。
(八)其他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补助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缴纳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用因素分配与项目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省本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省级对下补助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因素法分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分配因素
1.各市、直管县辖区内的省级非遗项目分布数量。
2.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因素。
3.列入省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项目。
4.项目濒危程度。
(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分配因素
1.当地政府重视程度,资金投入情况。
3.非遗展演、展示活动开展情况。
4.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5.当地民众参与度和知晓率。
(三)省级非遗小镇创建引导资金分配因素
1.当地政府重视程度,资金投入情况。
3.非遗项目涵盖数量及分布情况。
4.制度设计情况。
5.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开展情况。
第九条 对个别需完成特定目标,且不适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特殊项目,如国家、省级重大战略
规划区(如:雄安新区、大运河文化带(河北段)等等)非遗保护、省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计划等,可根据需要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协调省文化厅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根据省文化厅编制的项目预算安排建议筹集资金,审核批复省文化厅项目预算,对项目资金支出方向进行政策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省文化厅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绩效评价。省直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所属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开展所属范围内项目的自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负审核责任。负责组织所属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开展所属范围内项目的自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对资金申报预算进行汇总,并对项目资金支出方向进行政策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对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自我评价,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市县文化主管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情况,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订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制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或拨付项目资金,严禁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拨付使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级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对专项资金进行自查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和绩效评价结果逐级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督和绩效评价结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监督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指标设置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主要以社会效益为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产出指标包括补助项目数量、补助传承人数量、普查项目数量、民俗节参与人数等;效果指标包括传承人数增长、保护
规划制定、非遗文化传播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财教〔2013〕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