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意义
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多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历史,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留下了极其丰厚的文化遗产。文物是国家的“金色名片”,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加强文物保护,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展示文明大国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我市文物事业近年来取得了显著成就。全市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夯实,资源状况基本摸清,核定公布了第四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和保护力量持续增长,自2014年起,我市设立了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专门用于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工作,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博物馆建设步伐加快,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文物利用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文物拍卖市场管理逐步规范,文物对外交流合作日益扩大,文物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随着文物数量大幅度增加,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全市保护文物的法治观念有待提升,文物保护的配套法规体系尚需完善;一些单位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不到位,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遭到破坏,一些革命文物的保护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存在消失现象;文物执法力量有待加强,知法犯法现象时有发生;文物拓展利用不够,文物保护管理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面对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必须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规制度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珍贵文物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保护理论架构基本确立,制度体系、
行业标准体系和诚信体系基本形成;文物
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促进中外人文交流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三、明确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敬重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市文物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部门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市、区两级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
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建立文物、文化执法、公安、建设、国土房管、环保、旅游、宗教、海洋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市场监管、海洋、文物、文化执法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工业和信息化、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发展。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
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宗教局、市海洋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委、天津海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属于直管公房的,房屋维修责任人、承租人、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承担保护、修缮责任。(市国土房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在保护
(一)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各区文物行政部门要落实文物登录制度,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全市各级各类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落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状况评估制度,发布年度评估报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保管机构)工作完成率、文物保护工程合格率均要达到100%。落实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提升考古在文物保护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认定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加强水下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保护,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和普查成果,实行国有可移动文物身份证制度。运用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字化成果,建立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库,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市文物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各区文物行政部门要推动文物保护由注重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转变。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提高管理水平,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推动建立京津冀文物保护协同机制,协同实施长城、运河保护工程,完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状况监测和报告制度。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编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规划,改善革命文物藏品保管和陈列展览条件。加强海洋文化遗产的保护,重点支持国家海洋博物馆的建设和运行。推动第三方机构参与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果评估,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市文物局、市海洋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传统村落保护。完善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传统村落申报和管理制度,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开展保护性建筑申报和认定工作,修复一批历史建筑,挖掘整理传统建筑文化,做好建筑设计继承创新。稳步推进老城区修补
规划设计,改造提升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延续城市文脉。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继续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搞好配合,提高时效。
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等内容。利用公益性基金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市
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文物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
规划编制实施。将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乡
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成员单位,编制文物保护专业
规划,其重点保护内容应纳入城乡
规划。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加快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
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划定并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规划,逐处落实保护措施。市和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文物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1.加强馆藏文物保护。落实馆藏文物日常养护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博物馆库房标准,实施馆藏文物保存条件达标和标准化库房建设工程。实施馆藏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重点开展书画、青铜器、海捞文物等易损文物抢救修复工作。建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平台,提升馆藏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专业装备水平。做好天津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二期)、天津自然博物馆启动预防性保护项目和天津博物馆馆藏彩塑抢救性修复、北疆博物院地图资料复制、天津戏剧博物馆馆藏音像资料翻录工作。进一步推进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对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逐步为博物馆的珍贵文物配置防震保护设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记录时代发展,丰富藏品门类。(市文物局负责)
2.加强古籍保护。发挥天津图书馆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作用,推进珍贵古籍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开展珍贵古籍数字化缩微工作,进行异地灾备。加强古籍原生性保护,提升古籍修复能力,“十三五”期间完成300部“国家珍贵古籍”装具配置,实现古籍库房建设达标,修复完成古籍1万页。推进古籍数字化及整理出版,建成天津市古籍数字资源库信息发布平台,免费提供古籍影像阅览服务。(市文物局负责)
(六)加强文物安全防护。
1.创新文物安全监管模式。各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考核,层层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修)订文物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文物博物馆单位应急管理规范和安全保卫人员岗位职责,推动文物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落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市文物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文物安全监管能力。各区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开展文物被盗、被破坏和火灾风险评估,建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数据库,推广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远程监管、文物建筑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田野文物智能巡检,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护体系。(市文物局、市公安消防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文物安全防范水平。各区文物行政部门要稳步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推广文物博物馆单位防火防盗防破坏先进技术和专有装备,加强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落实我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完善文物建筑防火设施,开展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市文物局、市公安消防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制定文物公共政策应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物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合理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挖掘
研究文物价值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市文物局、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
1.提升博物馆教育质量。推动天津戏剧博物馆、文庙博物馆等国有博物馆和有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各级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机制,建立博物馆免费开放绩效评估管理制度,探索对免费开放博物馆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健全博物馆陈列展览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国家一级博物馆与其他博物馆借展、联展、巡展合作机制。加强流动博物馆建设,推动陈列展览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进企业。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博物馆建设。各区文物、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文教结合,完善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功能,定期开展博物馆中小学生教育活动,推出一批博物馆教育精品项目和示范活动。增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文化遗产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出一批具有天津特色、国际表达、创意融合的对外文物展览,引进一批高水平文物展览。(市文物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博物馆管理机制。各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完善博物馆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科学
研究、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机制,健全博物馆藏品和展览备案制度,建立博物馆综合评价体系,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建设。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完善非国有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非国有博物馆准入、退出制度。完善博物馆藏品征集标准,拓展博物馆藏品征集领域和途径,加强近现代文物征集,注重民俗文物、民族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征集。健全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藏品信息备案系统,形成博物馆藏品资源共享和馆际交流机制。推进考古机构依法向博物馆移交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和出水文物。(市文物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开展民间文物收藏情况调研,建立健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的政策措施,规范文物经营活动,引导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经营资质审批和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制度。建立文物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完善文物鉴定规程和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文物鉴定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创新文物合理利用模式。推动文物保护利用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与美丽天津建设相结合,延续历史文脉,建设人文城市,打造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促进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各区文物、旅游行政部门要做强“近代中国看天津”“天天乐道、津津有味”城市旅游品牌。培育以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为载体的文化游、休闲线路游。结合传统节日和特色民俗文化,举办系列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发挥天津工业遗产优势,建立和完善工业遗产名录,推动工业遗产企业申报工业旅游示范点。实行文物保护的分类管理、精准管理,针对城市、乡村、荒野等不同地域,以考古勘探等工作为基础,合理划定古遗址的保护区划;对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市文物局、市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开展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和经验推广。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各方力量利用文物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出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和优秀企业。扩大文物资源开放,实施全市可移动文物资源共享工程。(市文物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合理适度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各区文物、旅游行政部门要分类分级制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量标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各区文物行政部门、相关文化文物单位要
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规范性文件。(市文物局、市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执法
(一)完善法规制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情况,及时推动修订《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配合文物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尽快制(修)订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等制度,健全我市文物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市文物局负责)
(二)强化文物行政执法。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文物行政执法程序,健全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文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文物违法案件分级处置、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约谈通报曝光机制。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文物案件通报、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强化科技、装备在文物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建立文物违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形成文物执法领域志愿服务机制。(市文物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联合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联合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长效机制。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多领域联合行政执法行动。重点开展法人违法现象治理,落实法人违法的责任追究。(市公安局、天津海关、市文物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文物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文物领域守法信用记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深入贯彻普法
规划,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市和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市和区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市司法局、市文物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等部门)
七、完善保障
(一)保障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探索对文物集中区域、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不断完善文物保护补偿办法。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渠道。(市财政局、市
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物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人才和科技支撑。积极参加国家文博人才培养“金鼎工程”,通过学历教育、委托培养、“师承制”、学术带头人、赴外交流学习等多种途径,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我市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建立文物保护首席专家制度。适当提高区属文博单位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加大
行业和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支持考古出土文物保护、馆藏珍贵文物修复、馆藏有害生物控制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实施一批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市文物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