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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
 
   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理念,按照“归口管理、重点倾斜、分段支持、相互衔接、形成合力”的原则,利用工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计划、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等省级财政资金,在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提品质创品牌等不同阶段,重点支持省内一批市场前景广,技术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创新药、通用名化学药、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新型医疗器械,促进一批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快速成长。
 
   1.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获得一类新药和第三类大型医疗设备或针对恶性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等重大疾病、临床急需重大品种研发项目,优先纳入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范围,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资金由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支出。
 
   对首次认定及通过复审复核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加大奖补资金支持力度。资金由省科技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出。
 
   2.支持重点产品产业化。对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的药品、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重大医疗器械创新产品首次产业化的,按照有关项目管理程序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可按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额度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由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出。
 
   3.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重点支持方向,总投资超1亿元,列入省级千项技改计划的项目,按照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额度的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增强产业技术服务能力和为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平台购买先进技术、设备、软件及设施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2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重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资金由省工业转型资金支出。
 
   4.支持企业提品质创品牌。鼓励企业加快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在国内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本省产国家基药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准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上市的每个制剂药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工业转型资金支出。
 
   对我省中药生产企业自建或作为主要投资人建设5000亩以上现代中药材园区给予优先补助。资金由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资金支出。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基金支持。新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技改、科技创业投资和成果转化、现代服务业、扶持企业走出去等产业引导基金,将生物医药产业作为重点投资方向,瞄准重点发展领域,创新投资模式,通过技术、产品转让、参股入股等方式助推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负责)
 
   2、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加强资源整合,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优先支持创新型医药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筹措发展资金。(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3、创新金融服务。推动金融机构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入,对生物医药产业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金融服务。收集汇总各部门掌握的企业和项目信息,集中向投融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等发布,多渠道、多层次开展银企对接,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搭建平台。(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保障土地供应
 
   1. 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5年本)》、《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投资8亿元以上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投资额5-8亿元项目优先列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重点项目计划,保障土地供应。对符合环保、节能等有关要求,达到用地标准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对投资建设综合性现代医药物流园区、养生养老场所、大型医疗服务机构的,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实施环保搬迁、退城进园等改造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给予搬迁企业相应土地开发、转让、置换等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四、降低企业成本
 
   1. 落实税收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中药材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借款费用和利息支出,根据规定计算所纳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2、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落实国家电价政策,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轻企业负担。省重点医药生产企业优先列入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推动形成煤热价格联动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化定价。当启动雾霾天气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按照最低限量要求,允许限行区域内不限产或不停产的医药企业运送原料和成品车辆在核准时段和路线通行,减轻对企业连续生产经营影响。加快推进抗生素菌渣无害化处理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实施。制定抗生素菌渣无害化处理的工艺方法和标准,并列为我省“试行标准”发布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五、完善园区建设
 
   建立健全园区管理体制和机制,强化园区顶层设计能力,制定并严格落实对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升园区配套服务能力。贯彻落实国家高端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试点方案,完善河北(石家庄)高端医药产业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园区的整体管理水平。加强与京津有关部门的对接,积极承接京津生物医药产业转移,加快北京·沧州渤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打造京冀生物医药区域合作示范新区。落实《安国中药都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安国中药都建设。争取国家批复建设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加快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进
 
   1. 加快推进成果转化。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职务性医药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分配权制度改革,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不低于5%的可分配净收益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的报酬;职务性发明成果由完成人转化成功的,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享有转化后的可分配净收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成果完成人还可提供技术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等激励措施。对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医药类职务发明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优先处置权。对在省内成功进行产业化的主要贡献者优先列入人才奖励计划。允许高校、公益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兼职创办和服务科技型企业、从事成果转化活动。对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按专利价值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鼓励引进带项目团队。生物医药领域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等专家带项目、技术和团队来河北转化技术成果的,优先列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3、支持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省内企业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财政给予创新创业事业研发资金支持。对引进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符合省“百人计划”和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引才条件的,优先推荐入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养一批能够参与行业顶层设计的高端人才。(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市政府负责)
 
   七、完善公共采购、价格及市场推广政策
 
   1. 支持省内药品参与招标采购。在省级医保、新农合和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时,同等条件下,我省符合规定的创新药和价格合理、临床必需的药品优先纳入,并争取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支持本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临床治疗空白、针对大病种和特殊病种、市场潜力大的各类新药、中药配方颗粒,参与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化学药、中药和天然药物以及治疗用或预防用生物制品,在进医院过程中,随时申请,及时审定。鼓励引导医疗机构按照“优质优选、就近供应、降低成本”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省药品、医疗器械(耗材)、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试剂)。(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负责)
 
   2、采取价格支持性政策。国内首家上市的1类化学药品、中药和天然药物新药、生物制品新药以及创新的医疗器械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械和本省建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生产的药品,医疗保险支付时,采取价格支持性政策。(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
 
   3、建立廉价药目录。在国家现行低价药(日均费用3元标准)政策基础上,设立河北省廉价药目录,筛选单价在3元以内的注射剂品种,按技术标招标挂网,医疗机构直接采购。(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由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医药产业发展联系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医药产业发展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医药产业发展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医药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设立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重点园区和重点项目的谋划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加强项目申报管理,在组织专项资金申报中,对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同时,各部门认真做好各类国家支持计划的组织申报工作,争取更多国家资金支持,按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支持项目的省内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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