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精神,按照“滨海宝安、产业名城、活力之区”目标定位,加强工业用地保护,确保工业用地规模,保障制造业用地供给,有序引导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控制线是指为保障宝安区工业用地总规模,依照规定程序划定的一定时期内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工业区块范围线,原则上以工业用地为主,其他用地功能包括区块内无法扣除的道路、绿地、宿舍、各类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 依据深圳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关于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总量及比例要求,宝安区工业控制线划定范围总规模不少于70平方公里。
第四条 工业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涉及工业控制线范围内
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商市
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负责编制工业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工业控制线管理主体为区经济促进局。
第六条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应当加强工业控制线保护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工业控制线保护活动,对在工业控制线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七条 工业控制线根据城市
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以自然山体、水域、道路中线、基本生态控制线为边界,按照总量控制、集中连片、保大放小、分类定策的原则划定。
第八条 工业控制线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制造业基础好、集中连片、符合城市
规划的产业园区用地;
(二)市、区两级重点产业园区用地;
(三)对区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用地;
(四)其它需要划定的工业用地;
(五)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60%,其他功能包括道路、绿地、宿舍、各类配套设施、其他位于区块线内部无法扣除的居住或商业用地。
第九条 工业控制线分为两级:
(一)工业红线:是保障宝安区产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底线。包括法定图则
规划为工业用地和发展备用地,且集中成片规模不小于20公顷的用地;以及法定图则
规划为工业用地,现状工业基础较好、布局较为零散但确需予以控制的用地。
为控制引导工业用地结构、保障制造业用地规模,工业红线内以制造业引导区块为主(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已经市、区
规划或计划明确为新兴产业用地的可作为新型产业引导区块(M0)。
(二)工业蓝线:是为了保障宝安区工业用地总规模而划定的、可稳步转型的工业用地引导线。包括法定图则
规划为其他用地,但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的工业用地;以及法定图则
规划为工业用地,因城市整体功能和产业
规划布局需要纳入工业蓝线管理的用地。
第十条 工业控制线划定程序:
(一)区经济促进局商市
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编制工业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征求相关单位及专家意见;
(三)报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工业控制线应自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之日起30日内,在区政府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因国家、省、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和城市功能配套以及产业
规划布局需要对工业控制线进行调整的,必须同时做好总量平衡的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工业控制线调整程序:
(一)区经济促进局商市
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编制工业控制线调整方案;
(二)征求相关单位及相关权利人意见;
(三)报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调整方案应自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之日起30日内,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工业红线为严格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严格限制
线内工业用地转换为非工业功能。
(一)严格保护线内优质企业、优质园区。涉及优质企业、优质园区的开发建设,须征求承租优质企业意见,并且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妥善安置企业后方可进行启动;
(二)优先安排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产业统筹更新片区内的工业用地更新改造,优先支持针对优质企业的“订单式”更新;
(三)按法定图则允许进行“工改工”的其他区块,鼓励采取以优质企业、区属国有企业为主导、政府搭台扶持的更新模式;
(四)因特殊的重大项目需求以及城市配套、交通区位条件变化,确需将工业用地调整为非工业功能的,须根据工业用地总量平衡的原则,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申报调整;确需将制造业用地(M1)转换为科技研发等新型产业用地(M0)的,须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加强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全流程监管,明确产业内涵与产业链环节要求,并在建筑形态方面予以保障,防止其在《深圳市城市
规划标准与准则》约定的比例外,变相将建筑面积用作其他非产业功能。
第十四条 工业蓝线内合理调控工业用地转换功能,根据工业控制线范围内工业建筑面积总量平衡的原则,预留一定的用地功能转换弹性。
(一)涉及优质企业、优质园区的开发建设,须征求原承租优质企业意见,并且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妥善安置企业后方可启动;
(二)优先支持为重大产业项目配套的城市更新项目;
(三)法定图则
规划的发展备用地,除市、区审批确定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项目等用地外,一般作为工业用地功能。鼓励将法定图则
规划功能为非工业用地性质的转换为工业用地。
第十五条 工业控制线内的“工改工”城市更新项目申报时,
须编制产业
规划,明确产业定位后,方可按原有程序推进。
第十六条 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现状工业用地,按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划入工业控制线但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工业用地进
行改造或提升时,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
对工业控制线内用地建设活动的监察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调整工业控制线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审批建设项目或批准建设的,由区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工业控制线内进行各类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后,区政府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