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业定义
(一)本政策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
二、支持原创研发投入
(二)对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三)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本市其它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四)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五)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一类院线公映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全国二类院线公映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六)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2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七)获得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美国安妮奖、洛杉矶动漫展、法国昂西国际动漫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主要奖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八)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九)对产业园区承接经区政府签约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园区运营机构该项目三年内对地方财力贡献的15%的奖励。
(十)对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产业单位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十一)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书城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不超过100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
四、培育优质企业
(十二)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十三)对文化创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十四)对新引进的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十五)对文化创意企业产业用房符合相关政策的,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和《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扶持。
五、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十六)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十七)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十八)对经市批准的创意十二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创意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九)支持举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奖励。
六、提升创意设计水平
(二十)对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5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最优奖、优胜奖)、德国IF奖(金奖、优胜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金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金奖、韩国好设计奖最高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荣誉提名奖、美国IDEA奖银奖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红星至尊金奖、中国红星金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十四)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红星银奖、省长杯一等奖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获得省长杯二等奖的,给予4万元的奖励。
(二十五)对工业设计中心或获奖工业设计作品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七、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奖助
(二十六)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十七)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八、附则
(二十八)本办法的扶持政策为事后扶持,扶持对象为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属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二十九)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三十)本办法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奖励类和房租补贴条款除外。
(三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宝安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三十二)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释及申报要求,由宝安区文体旅游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制定,并通过宝安区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