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
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该《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对符合条件的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在省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省级政府奖励。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办法》明确,要获得奖励,必须具备六个条件:项目符合国家和甘肃省
产业政策、环保规定和
规划要求,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必须是《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实施后引进的项目。奖励对象为省外、国(境)外企业在甘肃省新投资项目;省内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通过增资或利润再投资,投资总额达到奖励条件的项目。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累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涉及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式投产或开业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在项目建设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甘肃省的产业发展方向,《办法》明确了优先奖励的项目类别。分别是:现代服务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和新型工业项目三大类。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以及非市场化取得的基础设施项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