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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 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各阶层人员积极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主体多元化,途径多样化,孵化效果高效化。通过创新创业带动更高质量就业,保持我区就业形势稳定。
 
  第三条 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的自主创业人员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宝安区户籍;
 
  (二)在宝安区登记注册企业不超过3年;
 
  (三)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
 
  第五条 自主创业人员可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 号)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等补贴,并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创业场租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创业场租补贴
 
  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减免租金;
 
  自主创业人员在区级以上(含)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内首次创业的,自商事登记之日起,可申请每月1200元的租金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自主创业人员在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和房屋租赁凭证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给予每月900元的租金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与我区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交社保6个月以上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等,按每聘用一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鼓励在我区注册的各类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年度招用5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均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企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超过50名的,每增加10名,予以奖补2万元。
 
  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统招毕业生。
 
  同一企业年度领取奖补后所提供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在未来年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七条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项目孵化。
 
  (一)对在宝安区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在享受相关鼓励政策以外,根据其认定的层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补:
 
  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100万元;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50万元;
 
  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30万元;
 
  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20万元。
 
  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个创业实体(企业正常经营并纳税满一年),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奖补,已获得奖补的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在以后年度不重复列入奖补范围。
 
  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的各类社会主体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并与自主创业人员签订创业帮扶协议,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每帮扶成功一个创业实体(企业正常经营并纳税满一年),给予1万元奖补,已获得奖补的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在以后年度不重复列入奖补范围。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创业成功代表志愿加入政府创业指导专家团队,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和各类高校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团队,根据其为创业人员提供服务予以补贴和奖补。
 
  (一)政府创业指导专家年度提供与创业相关的互联网线上咨询指导服务10次以上的,给予3000元/年工作补贴;
 
  (二)创业指导专家与自主创业人员建立一对一创业帮扶关系,提供专业创业服务的,每成功指导一个创业实体(企业正常经营并纳税满一年),给予1万元奖补;
 
  (三)创业指导专家参加区、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咨询、培训、评审等活动,每次给予2000元工作补贴。
 
  第九条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提供创新要素多、科技含量高、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带动就业快的创业项目。
 
  (一)对评审通过并纳入我区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提供方补贴3000元/个。
 
  (二)对一次性提供10个以上通过评审的创业项目并组织项目推介活动的创业项目提供方,给予2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列的各项补贴和资助的资金从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其他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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