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一)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企业壮大规模拓展实力,充分发挥大型企业支撑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实施大型龙头企业和跨国企业培育引进计划,新增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企业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 “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专责工作小组,加大对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等大型企业的引进力度。对中央企业迁入或在深圳新设立公司的、大型企业迁入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采取“一企一案”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企业,按市里同样的奖励标准给予叠加奖励。对首次进入省百强企业、市百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继续做好先驱型企业的服务工作,认定并扶持一批总部企业。
研究出台重大产业项目引进扶持措施。对中央企业迁入或在宝安新成立公司、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采取“一企一案”方式予以支持。
(二)推动国企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深圳市级政策。市属国资发起设立规模为1500亿元的混合型并购基金,整合利用国有资本投融资平台和上市公司平台,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以并购重组方式培育若干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将国资委系统的主要资产集中在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与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实施跨地区、跨
行业或境外重大并购。优化国有企业经营考核办法,兼顾企业近期效益和长远发展。
(三)支持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扩产增效
深圳市级政策。实施重大工业项目培育工程,制定重大工业项目引进计划,完善项目落地协同推进机制,抓紧启动一批投资总量大、带动作用强的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等重大项目。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混合型并购母基金共同发起设立规模为300亿元—500亿元的重大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以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予以资本金注入、并购资助等支持。推进产业关键环节招商,支持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重大项目落户深圳。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百强等重点工业企业给予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我区列入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及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其他重点工业企业,年增加值增速在15%以上的,按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上市企业和经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未来产业等优质企业的扩产增效项目,按项目实际使用面积,给予项目单位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10元,面积不超过30000平方米的补贴。
(四)加快推进工业强基建设
深圳市级政策。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予配套支持。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市里同样的补助标准、最高500万元给予叠加补助。
(五)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深圳市级政策。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子基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启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培育行动,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
规划建设,做好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完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体系。
宝安区配套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研究出台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从企业融资、出口、贷款、市场开拓、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中小型及以上出口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按保费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小微企业,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信保易”产品的,给予全额扶持,全区全年扶持总额为500万元。建立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数据库,每年认定区级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不超过100家,并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加强与金融、担保机构沟通,支持金融机构通过“税贷易”等形式,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贷款。
(六)构建从“种子企业”到“领军企业”的良性发展梯队
深圳市级政策。以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国家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基础,加快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大、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综合效益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实施骨干企业培育工程,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培育出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领军型企业。
宝安区配套政策。建立宝安区上市企业储备库,对在国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500万元的分阶段资助;对异地借壳上市的区内企业及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的区外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对列入计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时,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时,每翻一番,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区机器人和智能装备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七)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深圳市级政策。引导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企业增加技改投入,支持投资额大、带动性强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关于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在本市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技术改造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实行事后奖补。鼓励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并给予贴息资助。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能力的,按照不超过租赁利息5个百分点给予补贴。
宝安区配套政策。以广东省智能制造示范基地为依托,进一步推动智能制造基地建设,争创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对经认定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给予设备投入的15%、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经认定的“机器换人”一般项目,给予设备投入的1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经认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入的5%、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对列入区无人工厂、数字车间的应用示范项目,分别给予设备和技术投入30%,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或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先进技术,给予企业进口贴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扶持。
(八)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和产品创新载体
深圳市级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领域建设具备先进水平、服务产业发展的创新基础设施。积极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重要战略支点。推动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到2020年争取2—3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
研究基地)落户深圳并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
研究基地)落户宝安。开展规模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全覆盖行动,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对企业内设技术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和支持引进、运用、推广国际先进技术。经区认定,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且在我区召开的国际级、国家级先进技术专业学术会议,分别给予主办(承办)单位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补贴。对依托或经国际领先企业(组织)授权发起成立的,经区认定符合宝安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且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联盟和公共技术展示、交流、培训、推广平台,给予其运营机构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最高15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并按照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运营费用资助;对属于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成立的联盟(平台),给予其运营机构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最高3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对平台的设备及技术投资,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并按照实际运营费用给予三年以内、每年最高800万元的运营费用资助。对引进特别重大的国际先进产业项目和企业,采取“一企一案”方式予以支持。
(九)加大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力度
深圳市级政策。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本市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对其保费支出予以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本区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市里同样的奖励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十)提高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水平
深圳市级政策。设立军民融合创新
研究院,推进军民两用高端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军地对接合作,培育军地双方对接的服务机构。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35%的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参与发起国家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搭建军民融合项目投融资平台。
宝安区配套政策。争取深圳市军民融合创新
研究院落户宝安。鼓励“军转民”和“民参军”,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市里同样的补助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叠加补助。
(十一)支持企业提升工业设计水平
深圳市级政策。促进工业设计业集聚发展,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做大规模。提升工业设计业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设立“深圳青年设计才俊红树奖”,对获得红点奖、IF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给予奖励。鼓励“设计+品牌”“设计+科技”“设计+文化”等新业态发展,提升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能力,推动工业设计向价值链高端环节延伸。引进国际顶尖设计机构,打造国际一流工业设计展会。支持
行业协会设立工业设计创投基金,加快设计成果产业化。
宝安区配套政策。支持举办中国深圳(国际)工业设计节等具有
行业影响力的创意设计活动及奖项,经区批准后给予最高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补贴;引导大型工业企业建设内部工业设计中心,对企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区原创设计作品获得红点奖、IF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国内外知名奖项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区创意设计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加快培育引进企业紧缺人才
深圳市级政策。发挥人才对企业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家,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大力培育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券发放政策试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申领培训券,并选择本市范围内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团赴海外招聘。
宝安区配套政策。出台更具吸引力的人才政策,制定人才公共服务清单,每年投入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不少于1亿元,形成“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引进格局。
三、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
(十三)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和品牌
深圳市级政策。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引领作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加强质量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诊断、绿色诊断、智能诊断。鼓励企业参评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鼓励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
宝安区配套政策。成立宝安品牌促进协会,打造一批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区政府质量进步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我区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我区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为保护和传承宝安区老字号品牌,对经区认定的老字号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品牌建设宣传补贴。
(十四)鼓励企业打造深圳标准
深圳市级政策。发挥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作用,全面支持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深圳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标准研制,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
研究建立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体系和标识制度,推动第三方机构率先在食品、家具、服装、电子信息产品等领域开展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试点,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资助。推动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培育一批重点服务机构。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企业主导或参与技术标准研制的,给予市资助标准的50%的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给予市资助标准的50%的一次性补贴。
(十五)引导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
深圳市级政策。促进知识产权流通和利用,支持筹建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符合条件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机构落户和办公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发挥专利创新激励作用,对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达到7年以上或境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参与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支持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处理具有重大
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认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推行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贯标工作”),对参加贯标工作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我区企业及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专利给予3000-3500元补贴;对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市资助标准的50%的补贴;对取得PCT国际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5000元补贴,个人每项给予3000元补贴;对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项著作权给予600元补贴;对取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市资助标准的50%的补贴。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六)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深圳市级政策。高标准建设深圳国际会展中心。扩大会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重点展会的支持力度,培育引进一批高端专业品牌会展,建立与国内重点展会相互参展机制。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高端项目,支持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市并在我市交易结算。鼓励企业创建国家和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
宝安区配套政策。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定位,坚持“政府办会、企业办展”的原则,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方式,对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的展会,给予最高1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补助;对经区政府同意主办(承办)的年度计划外展会,给予定额支持。
对我区主办(承办)的展会,免收企业展位费、特装费、展品托运费,并解决参展企业不超过2人的食宿、交通费;企业参加我区计划内境内外展会,按照境内展会展位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境外展会展位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单次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内外展会,经批准,按照展位面积境内展会不超过50平方米、境外展会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
积极打造中国(深圳)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宝安平台基地。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示范项目,按项目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达到一定交易规模的销售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积极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与深圳跨境贸易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且年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系统对接费补贴;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且对增量给予奖励;对入驻跨境电商园区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对开设“海外仓”、“保税仓”、展示交易体验店的企业,按其网点数和面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内销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在本年度内销总额超过上年度总额的(上年度内销金额不足5000万元的,以5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扶持5万元,单个企业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鼓励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深圳市级政策。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市级“丝路”基金,支持企业开展海外并购,以及在“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重点区域开展园区、通信、港口、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制造、高端服务、市场营销、资源开发、科技研发等关键领域合作。加大对企业“走出去”扶持力度,对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支持深圳部分给予配套。对纳入“一带一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建立若干“一带一路”倡议支点,实现与沿线国家或地区互利共赢。支持企业参与境外合作园区建设,对通过国家和我市考核的给予支持。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接海外工程业务。
宝安区配套政策。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要素资源,支持优势企业“走出去”,通过境外投资、并购、工程承包等,获得新的发展资源、技术和市场。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自建、合建、并购等方式,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合作建立国际产业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总部、研发、销售等留在宝安,将生产制造外溢到宝安(龙川)产业拓展城等。
(十八)完善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机制
深圳市级政策。强化我市境外经贸代表处支持服务职能,帮助企业在我市“走出去”重点区域拓展市场。推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国际化咨询服务机构、“走出去”联盟等机构发展,对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投资环境、税收等综合信息服务。健全对外投资合作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应对贸易摩擦和境外投资重大事项预警协调机制。支持企业购买海外投资保险,对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五、强化产业用地和空间保障
(十九)加强产业用地统筹管理
深圳市级政策。
研究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先期将制造业基础好、集中连片、符合城市
规划的产业园区划入线内管理,确保中长期内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不低于270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30%。对产业区块控制线探索实施闭环管理,严格控制线内产业用地改变用途,企业有破产、清算、自愿或者强制迁出等情形的,由政府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标准按收回时征收补偿规定执行。
宝安区配套政策。保护工业资源,爱护优质企业。摸清宝安区产业和空间分布,划定工业保护控制线,将制造业基础好、集中连片、优质企业聚集、符合城市
规划的产业园区划入线内管理,划定总规模不少于70平方公里,保护制造业发展空间,为打造产业名城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十)创新产业用地使用方式
深圳市级政策。改进产业用地使用方式,大力推动产业用地使用权“长期租赁”的供应方式。推广“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探索采取公告协议方式供应,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年租金不超过租赁签约时该地块出让评估价的3%-5%;租赁期满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企业未申请续租、出让或申请未被批准的,由政府收回土地,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按残值评估价补偿。经市政府审定后,产业用地租赁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确保持续供应能力。
(二十一)实施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专项保障
深圳市级政策。加快制定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对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实行专项用地保障,通过协同办公、并联审批集中解决项目评估、规模核定、用地选址、项目准入等事项,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实施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制度。降低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成本,在项目用地成交后,经市政府批准,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等因素,在一定年限内逐年给予支持。做好上市企业产业用地专场招拍挂工作,凡在深圳落地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符合深圳产业导向且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直接列为上述重大产业项目。加快制定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运行办法。
宝安区配套政策。在宝安中心区、大铲湾、空港新城
规划建设企业总部基地,重点引进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未来产业。加快
研究制定上市企业用地用房若干扶持措施,鼓励区内外创新型企业、上市企业在宝安扎根聚集。加快
研究制定优质企业发展空间保障的扶持措施,将我区空间资源优先配置给上市企业、五类百强企业、龙头企业以及高成长性企业。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采取“一企一案”方式予以支持,全面为优质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空间保障。
(二十二)优化产业用地地价形成机制
深圳市级政策。在国家相关政策规范下,对决定产业用地地价的各种影响因素及权重进行优化调整,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出让底价。扩大产业用地招拍挂中出让底价的产业导向修正系数适用范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等产业项目的土地出让,经批准可将修正系数适用从限自用或整体转让的研发、厂房建筑部分扩大到食堂、宿舍、办公等产业配套设施,适度降低出让底价,减少优质产业项目的土地成本。
(二十三)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供应力度
深圳市级政策。推动“房地并举、以租为主”,到2020年通过各种方式建设不少于8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市、区两级财政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投入和建设规模。完善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规定,规范配建比例和方式、地价标准等。加快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规范房源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保证公开透明。对于符合
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允许限期开发的闲置产业用地,可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按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确定;重点企业有购房等其他发展需求的,报市委、市政府专题
研究支持。
宝安区配套政策。加强对区、街道国有企业和社区股份公司产业用地用房的统筹
规划和利用。充分发挥区产服公司推动产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国有企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与区产服公司合作打造专业化园区。区财政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投入力度和建设规模。改造提升一批旧工业区作为特色工业园、科技孵化器、文化创意产业园等新型产业载体。对获得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新型产业载体,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入驻区级及以上新兴产业园(特色工业园)、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的重点骨干企业,给予单个入驻企业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二十四)加大“工改工”改造力度
深圳市级政策。合理引导城市更新,调整拆除重建类项目构成,严格控制“工改商”“工改居”,大幅度提高城市更新中旧工业区“工改工”比例。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工改工”项目改造。简化单一权利主体城市更新“工改工”项目流程,将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放宽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准入条件,适度提高开发强度。
宝安区配套政策。严格控制“工改商”“工改居”,大幅度提高城市更新中旧工业区“工改工”比例。通过制订产业片区统筹发展方案,
研究产业定位和发展策略,统筹改善片区发展及生产生活环境,加快推进十大产业统筹片区共581.6公顷用地的城市更新工作,有序安排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
(二十五)加快土地整备拓展产业用地来源
深圳市级政策。到2020年,新增整备用地50平方公里,新增整备用地中用于工业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30%。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研究调整未经登记产权建筑的补偿标准。加快推进“整村(片区)统筹”,鼓励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符合
规划的产业用地加快入市。加大原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力度,通过用地功能管制、利益增值共享等方式,积极推动提高原农村集体未征转建设用地入市数量。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对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历史遗留违法厂房的处置力度,加强建设用地出让后的监督管理,遏制建设用地供后闲置行为。探索盘活利用已出让未建用地、原行政划拨未建用地、已审批尚未完善合法用地手续土地等国有历史用地。鼓励企业在符合
规划、安全标准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宝安区配套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调动社会主体
规划建设高端产业载体的积极性,鼓励旧工业区实施以环境综合提升为主要方式的升级改造。对经认定的旧工业区环境安全综合提升试点项目,给予园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补助。
六、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二十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
深圳市级政策。加快完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和投资机制,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投向科技创新、新兴产业、民生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大力扶持初创期、起步期创新型企业。
宝安区配套政策。设立规模不低于20亿元的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重点投向科技创新、新兴产业、民生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大力扶持初创期、起步期创新型企业。
(二十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深圳市级政策。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适度提高资金支持额度、拓宽支持范围。探索建设银行、证券、基金公司集聚楼宇,打造金融核心功能示范区,吸引和固化金融牌照资源。支持各类资本发起设立创新金融机构,加快组建深港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发挥要素市场的平台作用,对资源集聚作用突出、规范经营的要素市场给予支持。充分利用国家“深港通”改革机遇,深化深港金融合作,进一步促进我市资本
市场发展。争取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等金融开放政策。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在宝安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财务公司、村镇银行总部,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的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给予市奖励标准的50%、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在宝安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市级分支机构,或与宝安区政府签订战略性框架合作协议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市级分支机构,或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总部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产权属于区政府物业的,注册后3年内,按照实际租赁面积,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第三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优惠补贴,每家企业最大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两年认定一批金融创新奖,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每年评定一次金融贡献奖,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金融创新项目的宝安区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深圳市奖励标准1: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二十八)着力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深圳市级政策。市级财政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向无抵押、无担保和没有取得过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首笔贷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50%补偿;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补偿扶持政策。加快发展动产融资,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解决政府采购中标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金融租赁公司和开展产融结合试点。试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中小微企业作为担保对象的,予以风险补偿。加大对再担保业务的支持力度,优化运行机制,拓展业务范围,扩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业务规模。支持企业利用跨境人民币贷款、赴港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设立创新型中小企业单独板块,
研究设立前海“新四板”基金,投资新兴产业企业。
宝安区配套政策。以“金融超市”为依托,为企业提供精准、便捷、高效的投融资服务。对通过“金融超市”一体化融资平台实现融资业务的区内企业,符合宝安区贷款贴息补助资格条件的,在年度资金总额中给予优先补贴。
对经认定的信用担保机构,为我区获得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累计超过5亿元的,按实际发生风险额的20%,给予单个担保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代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给予市资助标准的50%、最高50万元补贴;对经认定的创投机构,投资我区企业股权累计超过3亿元,按实际发生风险额的20%,给予单个创投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风险代偿;对经认定的金融机构协助并完成企业债券、融资票据等发行的,给予发债机构项目收入的2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积极开展我区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贷款方式获得贷款,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获得贷款的我区中小企业所产生的中介费用(包含评估费、担保费等)给予50%的补贴,对于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不超过贷款金额的3%、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利息补贴;对三年内未享受过贷款贴息的规模以上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设备租赁、企业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进行科技研发、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的,给予3年内一次、银行基准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融资贴息支持;对创新成长企业获得的贷款以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先进生产设备的,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企业向经认定的担保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给予50%、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二十九)加大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
深圳市级政策。支持企业海内外上市,加大对拟上市企业和培育机构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支持力度。支持本地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市。鼓励中小企业到本市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年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的本地企业给予支持,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创业板、“新三板”融资。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在“新三板”实现挂牌的企业,给予总额100万元的分阶段资助;对完成股份改制、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监机构并购重组审核通过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三十)加大简政放权改革力度
深圳市级政策。重点清理创新创业、生产经营、社会事业准入、高技术服务、年检年审等领域行政职权事项,清理减少商事制度改革的后置审批事项,放宽新兴
行业市场准入管制。全面完成市直部门行政职权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坚决取消,对于依法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政务信息共享,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宝安区配套政策。为适应新常态、新业态和新发展的需要,按照
规划政策类、服务促进类、
行业管理类等三大类别,对产业服务部门进行重塑再造,注重加强产业前瞻性
研究,探索引入“技术管家”辅助推进工作,建设与创新型产业名城相匹配的产业服务体系。
(三十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深圳市级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和小微企业收费减免规定,加快实施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取消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银行不合理收费,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降低本市企业进出口环节成本,市财政安排资金代付企业承担的报关单预录入系统安装维护费及数据传输处理费。落实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辅导和宣传解释,提高减免税费审批效率。落实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和稳定岗位补贴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三十二)优化企业服务
深圳市级政策。建立常态化服务企业的制度和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市领导挂点服务企业活动,为大型骨干企业提供“一对一”的专门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与企业家沟通联络机制,跟踪了解企业发展需求。优化行政服务大厅服务,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为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提供无偿代办服务。加大涉企政策解释和宣传力度,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
宝安区配套政策。围绕“功能优化、流程再造、效能提升”的原则,建立“有价值、领任务、抓落实、送服务”工作机制,打造国内领先、全方位、全天候、 O2O永不落幕的企业服务中心。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
行业协会发挥熟悉
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开展
行业统计调查,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支持
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等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产品设计中心、检测认证中心等,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和支持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
规划指导、研发设计、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检测认证等服务。支持
行业协会举办各类高端会展,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宝安区配套政策。根据宝安的产业特点探索成立对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
行业协会(例如跨境电商、军工、新材料等),成立宝安五类百强企业联合会、宝安品牌促进协会。对由市、区政府倡导在我区成立、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
行业协会等
行业组织,第一年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第二年、第三年给予运营费用资助,每年度最高资助50万元,贡献特别突出的最高资助1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费用。鼓励
行业组织开展产业发展课题
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举办峰会论坛等服务工作,对经区认定符合产业发展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予以资助,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三十四)强化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统筹协调
深圳市级政策。成立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筹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
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经贸信息委具体承担。成立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
行业协会代表组成,
研究企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对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评估。
宝安区配套政策。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
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日常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具体承担。
八、宝安特色政策措施
(三十五)推动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制定“千亿级”汽车产业集群发展
规划,出台大铲湾5万、10万、20万辆进口汽车保障
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力争将大铲湾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打造成集汽车物流、商贸、展示、文化、服务、生态于一体的汽车博览中心;会同海关、检疫、边检、海事部门,
研究制订整车进口通关便利措施,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通关服务。
对注册地在宝安,符合我区汽车产业发展导向,以汽车产业为核心主题,集整车销售、文化展示、生活体验、技术论坛及国际汽车高新技术为一体,在华南地区乃至全国具有重要辐射力的文商旅综合体,整体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给予运营投资主体一次性1000万元的补贴。
(三十六)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打造“全球供应链创新中心”暨“一带一路供应链管理与服务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供应链综合服务示范企业或重点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综合型供应链服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时,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100亿元以上后每翻一番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专业型物流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重点物流企业、物流领军企业以及A级以上物流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重点物流企业和4A级以上物流企业因业务拓展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对经认定的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对经评定的供应链管理、快递物流、保税物流、冷链物流、医药物流、滚装物流、智慧物流或城市配送等具有示范效应的特色物流项目,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经认定的面向社会的整合仓储、运输和配送信息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按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新开通的国际货运航空线路、集装箱国际班轮航运线路,按航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区内外开设快递分拨配送网点、智能快递箱网点达到一定数量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七)加快“两区两城”建设。根据宝安产业空间发展现状,加强与“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宝安综合
规划、法定图则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等上层次
规划的衔接,加快编制宝安区“两区两城”的产业
规划、空间
规划,构建“两区两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面积92.29平方公里,广东省智能制造示范区面积14.28平方公里,先进制造产业城面积38.2平方公里,科技创新产业城面积31.3平方公里)产业发展新格局。
研究出台“两城”建设的扶持措施,重点突出对产业载体
规划建设、优质企业扩产增效项目、重大招商产业项目、智慧园区建设等的扶持。加快推进“两城”123工程建设。
(三十八)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对我区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出版物、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文化装备设备等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创作补贴或播出、上映、演出、出版奖励;对入驻的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达到5亿元的文创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文创园区运营机构培育引进新三板、上市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文创园区和
行业协会等创办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30万元的3年运营补贴;对本土知名实体书店,给予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运营补贴;对文博会分会场、专项活动和创意12月,经评估后按等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其他经批准的重大文创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事后资助;获得国家、省(市)文创产业资金扶持的我区企业、机构或个人,按照项目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名人工作室,给予单个入驻单位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三十九)优化升级商贸服务业。对总部在宝安区注册、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宝安区每新开设1个连锁门店(只限直营店),营业面积在1000-3000平方米、3000-6000平方米、6000-2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总部在深圳市(宝安区外)注册的连锁经营企业,相应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农产品、医药、快速消费品等关系民生的重点领域,在宝安区已有30个网络配送点(只限直营门店)的企业,在宝安每增加5个配送点(只限直营门店),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购物中心、新闻媒体、
行业协会等开展经批准的全区性、跨
行业联动购物节,经认定具有明显消费带动效应的,按活动总体投入资金的30%、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补贴。
(四十)建设“滨海宝安”全域旅游目的地。对经认定的滨海、文化、休闲等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重大旅游项目,根据项目的规模、投入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投入总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含平安景区)认证和验收的旅游景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绿色饭店,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附则
(四十一)制定操作规程。各部门应当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按照年度资金计划,统筹安排,总量平衡。加强政策措施的绩效评估,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本措施同类政策所涉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
(四十二)有关事项。本方案由宝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