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支持范围
1.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规模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天使投资基金不受此规模限制),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基金按程序在高新区经济贸易局备案(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2.本政策支持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和引导基金发展
3.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
4.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5%给予奖励。
5.给予迁入或新注册基金的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10亿-30亿元的,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规模30亿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基金,注册资本5亿-30亿元的,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30亿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兑现按照合肥市相关文件规定申报。
6.对于落户高新区的基金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基金引进高端人才
7.基金自设立起五年内,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对于贡献突出的加大奖补力度。
8.对于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合肥市第一次购买汽车、参加专业培训的,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9.在合肥市未购房的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政策中的一项。对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并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分2年支付;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最高补贴2000元,补贴期不超过2年;可优先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租住面积不超100 m2,2年内给予全额租房补贴。
(三)引导基金支持实体企业
10.对在合肥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基金投资合肥市企业项目,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后,每年按其实现利润的2%给予奖励,若为有限合伙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每年按不超过投资合肥市企业项目实际分红的2.5%给予奖励。
12.对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区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风险补助,每个投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对每家投资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被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职工人数应在3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一般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13.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高新区,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营满3年后,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完善配套政策
14.设立高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社会、民间资本投向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具体按照《合肥高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15.按照合肥市文件规定,明确有限合伙制基金纳税标准,采用“先分后税”方式,对于执行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对于不执行事务的自然人合伙人所获投资收益,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6.鼓励孵化+融资模式支持双创企业。对于由创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和团队的天使投资基金,经认定,合肥高新区政府引导基金最高可按20%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孵化器出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政府引导基金出现20%以下亏损;对投资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和团队出现亏损的天使投资基金,经认定,区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风险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25万元,对每家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17.开辟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立面向基金高端人才的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优先为入区工作的基金高端人才办理落户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尊重其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到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三、附则
18.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如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由高新区财政局会同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19.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