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
一、修订背景
现行《规定》自2004年12月16日公布,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施行,对规范航空运输市场准入,依法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及近年来航空运输市场的不断变化,部分管理内容急需修改完善。主要是:一是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民用航空法》也进行了修改。二是现行《规定》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准入后的持续监管内容较为笼统,存在重准入、轻监管的问题,需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完善退出机制。三是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管理流程,便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更好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按照简政放权、加强监管的要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
(一)调整许可申请材料。
一是按照“先照后证”的管理方式,对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材料要求进行了调整,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调整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是根据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二)调整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
一是取消经营许可证上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复的内容,即不再载明企业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等内容,仅保留企业名称、主运营基地机场和经营范围等有关内容,减轻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证的负担。二是参照工商部门以年度报告代替企业年检的做法,并借鉴上市公司年报制度,取消了经营许可证的3年有效期限,改为长期有效,通过年度报告加强监管。
(三)建立报告制度,完善退出机制。
一是建立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相结合的报告制度。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经营活动、重大事项、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发生管理层重大变动、决定暂停运营、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及时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通过报告制度,强化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风险评估,搭建市场监管平台,开展风险预警,加强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后的持续监管。二是完善退出机制。明确了经营许可证失效的各种情形,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