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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办法

  9月28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细化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增加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受省政府委托,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于会文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介绍,2002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对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需要通过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管理措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对大气污染防治原则、监管手段、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为实现法制统一,更好地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修订草案提出,在我省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实行区域统筹、综合规划和联合防治制度、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区域限批等措施;对人口集中的城市,实行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规定城市建成区内大气污染严重企业应有计划地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方面,修订草案提出,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等方式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或者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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