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加强技术创新
1. 支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对虚拟现实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批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的10%,最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 支持构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建立“飞地孵化器”,推动虚拟现实领域创新、创业、创投、创客联动,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不重复补助)。
3. 支持虚拟现实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或引进的虚拟现实产业领域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59号)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加快产品推广应用
4. 支持首台(套)虚拟现实装备。对企业试制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 支持政府采购虚拟现实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在教育、医疗、文化、旅游、工业等领域开展试点示范应用,列入省级试点示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级试点示范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支持虚拟现实企业开拓市场。对虚拟现实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补助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三、引进培养专业人才
7. 支持虚拟现实人才培养。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育力度,鼓励省内高校开设虚拟现实专业或设置虚拟现实专业方向,经教育部门认定,根据培养的专业人才数量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引进国家级虚拟现实人才重大培训项目(参训人员100人以上、培训周期一周以上),对配合项目落地的省内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强化投融资扶持
8. 支持虚拟现实企业上市。自2018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每新增一家省内虚拟现实上市公司,由省财政对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境外资本市场每新增一家省内虚拟现实上市公司,由省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虚拟现实企业,参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政策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应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推动企业上市工作。
9. 支持设立虚拟现实产业基金。专项用于虚拟现实企业孵化和投资发展,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虚拟现实领域,吸引更多企业和项目落户江西。
10. 支持虚拟现实企业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虚拟现实企业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支持。
五、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1. 打造产业集聚平台。重点打造一个核心、六个硬件配套基地、六个软件服务平台。即支持以南昌市为核心,围绕打造虚拟现实产业生态链,整合资本、技术、人才、创新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要素,形成制造、内容、软件开发、分发平台等环节的产业闭环;依托吉安市、赣州市、九江市、上饶市、新余市、赣江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企业,发展壮大触控显示模组、裸眼3D、高端耳机、数字视听等硬件产品,丰富产品有效供给,培育壮大虚拟现实硬件配套基地;鼓励鹰潭市、上饶市、九江市、宜春市、抚州市、赣州市大力发展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提高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定制化等信息技术服务水平,着力构建虚拟现实软件服务平台。
12. 建立统筹推进机制。建立省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推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常态化对接协调机制,争取国家层面在发展
规划、
产业政策、重大布局、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指导和倾斜。
13. 完善相关配套服务。支持虚拟现实产业发展所需资金主要从省级工业转型升级等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小微企业等相关条件的虚拟现实企业,按规定予以税收减免。积极对接国家虚拟现实产业联盟,建立虚拟现实项目专家论证及咨询服务机制。建立和完善虚拟现实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测试推广、信息交流、创新孵化、认证认可等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