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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打造全域旅游精品
 
  (一)创建一批全域旅游示范区。加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重点推动实施50个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二)创建一批高A级旅游景区。积极推动全省5A、4A级旅游景区创建,到2020年,创建5A级景区15个以上,达到5A级创建标准的景区20个以上。每个县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至少有1个以上4A级景区,全省4A级以上景区超过100个。(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三)建设一批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加快推动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到2020年,力争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达到10个,省级旅游度假区达到40个。(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四)加快创建一批生态旅游示范区。依托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资源,科学规划发展生态旅游。到2020年,推动创建20个以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循环经济示范区等特色生态旅游产品。(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五)打造一批自驾游、徒步精品旅游线路。依托旅游景区、旅游城镇、旅游特色村、旅游公路,围绕全省32条精品自驾旅游线路规划布局,改善道路通达条件,提升通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沿线汽车旅游营地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快行慢游的自驾游、自由行、自助游服务体系。到2020年,建成200个以上不同规模和类型的汽车旅游营地,打造推出20条以上精品徒步旅游线路,投放各类旅游租赁车辆10万辆以上。(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省通信管理局协调推动)
 
  (六)建设一批旅游综合体。推动旅游产业与城市建设融合发展,打造一批休闲度假、会展会议、文化娱乐等不同主题的城市旅游业态集聚区,推动建设20个以上旅游综合体。(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协调推动)
 
  (七)创建一批旅游名镇。加快推进城旅融合,依托特色小镇、康养小镇建设,强化旅游功能、完善旅游设施配套和强化管理服务,重点推动创建100个旅游名镇。(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八)培育一批新产品新业态。培育建设一批体育旅游、医疗健康、航空旅游、文化旅游等新产品新业态,到2020年,力争建成5个以上国家级体育旅游基地,30个山地运动、水上运动和洞穴探险体育旅游基地,打造10个以上国内知名体育旅游品牌;力争建成20个温泉养生养老度假项目、30个不同类型的养生养老示范项目,10个高端医疗健康项目、30个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推动建设20个通用航空旅游产业基地,形成低空旅游航线30条;重点建设10个以上文化旅游产业园区、主题文化游乐园和红色文化旅游区,打造20条以上民族文化休闲街区。(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体育局、旅游发展委、文化厅、商务厅、民航发展管理局协调推动)
 
  (九)加快边境跨境旅游建设。充分发挥沿边开放区位优势,加快跨境旅游合作区、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完善21条边境旅游线路基础设施,提升出入境通关服务,加快发展边境旅游;强化资源整合和联合营销,新增一批连接南亚东南亚的边境、跨境旅游产品和线路。到2020年,德宏瑞丽、红河河口、临沧耿马和西双版纳等边境旅游试验区,中老、中缅、中越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打造3条以上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跨境旅游黄金线。(各沿边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旅游发展委、公安厅、商务厅、外办,昆明海关,省公安边防总队协调推动)
 
  (十)创新开发一批特色旅游商品。积极推动旅游商品与农产品加工、传统工艺美术等深度融合,推动研发一批独具特色的“云南礼物”,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企业,提升旅游商品文化、经济附加值。(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旅游发展委、文化厅、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农业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协调推动)
 
  (十一)大力发展精品节庆、演艺、会展旅游产品。重点培育10个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旅游节庆品牌,20个云南特色节庆活动,10个以上精品演艺品牌;积极争取在云南举办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性、国家级大型活动,办好中国(昆明)国际旅游交易会、中国—南亚博览会等国际、国内重要展会;支持西双版纳、德宏、红河、保山等沿边州、市面向周边国家发展会展旅游产品,支持重点旅游城市发展商务会议旅游产品。策划推出一批参与性强、市场认可度高的夜间旅游演艺、文化娱乐活动,推动夜间旅游观光项目建设和产品开发,丰富夜间旅游文化活动。(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旅游发展委、文化厅、商务厅,云南国际博览事务局协调推动)
 
  二、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十二)推进旅游扶贫和旅游富民。推进旅游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深度融合,重点推动建设怒江全域旅游扶贫示范州、20个旅游扶贫示范县、30个旅游扶贫示范乡镇、500个旅游扶贫示范村;培育10000户旅游扶贫示范户,到2020年,综合带动80万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旅游发展委、扶贫办协调推动)
 
  (十三)创建一批旅游名村。优选一批旅游资源禀赋高、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善的自然村,突出乡村观光体验、休闲度假功能,加快旅游名村创建。到2020年,创建200个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省级旅游名村。(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农业厅、旅游发展委、民族宗教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推动)
 
  (十四)建设一批花田(农业)旅游示范基地。借鉴国际花田(农业)旅游发展经验和做法,积极推进农旅融合,建设一批乡村营地、乡村公园、艺术村、文化创意农园、农家乐、研学旅游基地等,重点创建30个花田(农业)旅游示范基地。(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农业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十五)建设一批旅游生态农庄。结合现代农业庄园发展,完善旅游接待服务设施,拓展旅游功能,推动建设100个以上农事体验、田园风光、农产品采摘、文化体验等类型的旅游生态农庄。(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农业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十六)培育一批特色民宿客栈。突出云南特色,打造精品民宿品牌,发展生态、文化、休闲度假等主题民宿,重点培育一批品牌乡村精品民宿。(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十七)创建一批星级农家乐。推动10000个农家乐提升改造,新增5000个以上农家乐。开展星级农家乐创建,到2020年,全省星级农家乐达到10000个以上。(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十八)培育一批乡村旅游示范户。以特色餐饮、休闲度假、农事体验等为特色,发展一批农家乐、旅游生态农庄、乡村客栈等乡村旅游业态,开发生产手工艺品、农特产品等乡村特色旅游商品,到2020年,培育10000户乡村旅游示范户。(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三、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十九)构建全域旅游交通体系。加快推进连接全省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旅游名镇、旅游名村的旅游公路和环线建设,开通主要景区的旅游专线、打通景区之间连接公路和旅游环线,到2020年,通往全省4A级以上旅游景区连接公路基本达到二级公路及以上水平。推动开辟更多通往南亚东南亚、欧美澳非主要城市和成熟客源地、目的地的航线。完善省内旅游环飞航线,构建覆盖全省主要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的通用通勤航空网络。加强城市与景区之间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输组织,加快实现从机场、车站、码头到主要景区公共交通的无缝对接。积极推进一批航运设施建设,稳步适度发展水上旅游,推动旅游线路的全域串联,全面提升旅游通达能力。(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民航发展管理局协调推动)
 
  (二十)提升公路服务区旅游功能。加快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专线公路和景区连接道路等服务区改造提升,规划建设一批观景台、汽车营地、餐饮购物等设施,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到2020年,实现10个以上高速公路服务区进入全国百佳示范服务区,50个进入全国优秀服务区行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商务厅、旅游发展委,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一)持续推进“厕所革命”。到2020年,在全省主要旅游城市(城镇)、游客聚集公共区域、主要乡村旅游点、旅游小镇、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旅游综合体、旅游交通沿线新建、改建旅游厕所3400座以上,全面实现旅游厕所“数量充足、质量达标、全域覆盖、管理有效、免费开放”的建设管理目标。(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协调推动)
 
  (二十二)加快停车场、旅游标识、无障碍设施建设。围绕旅游目的地、集散地、旅游线路等,加快停车场、旅游标识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设完善机场、车站、码头、景区景点、宾馆饭店等游客主要集散区域无障碍设施。(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二十三)完善旅游集散与咨询服务体系。在中心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建设25个一级游客服务中心,在重点旅游城镇建设88个二级游客中心,推动景区游客中心改造提升,推进重点旅游村配套建设游客服务点,在商业街区、交通枢纽等游客集聚区分级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或旅游咨询点。到2020年,形成以一级游客服务中心为核心,延伸至各主要旅游目的地的游客集散与咨询服务体系。(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旅游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协调推动)
 
  (二十四)推进公共休闲设施建设。鼓励中心城市和旅游城市规划建设环城市游憩带、休闲街区、城市绿道、慢行系统、休闲广场等,推动主要旅游目的地规划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旅游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步道等旅游休闲设施,形成较为完善的“居民休闲、游客分享”公共休闲设施体系。(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体育局、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四、提升旅游品质
 
  (二十五)加快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参照国际先进经验,制定完善旅游产品业态、旅游要素设施、旅游公共服务、生产运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领域的“云南标准”。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旅游企业、研究机构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研究、制定,推动云南旅游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提升“云南标准”的影响力。(省旅游发展委、质监局负责标准制定,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十六)构建旅游服务评价体系。坚持“游客为本”导向,建立由政府评价、专业评价、游客评价构成的旅游服务评价体系,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引领计划和服务承诺制度,建立优质旅游服务商名录,创建优质旅游服务品牌,提升云南旅游品质。(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协调推动)
 
  (二十七)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国家、省级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创建,推动旅游景区A级创建、旅游接待设施评级、旅游企业品牌创建,推行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交通、旅行社等有关行业的国际服务标准、国际质量认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服务设施、公共标识系统等外语环境建设,促进旅游经营管理、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准与国际接轨。(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旅游发展委、质监局协调推动)
 
  (二十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实力雄厚、善于经营、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集团和投资机构,在全省重点打造10个以上综合型龙头旅游企业集团,培育100个以上旅游运输、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商品生产、购物等专业型骨干旅游企业,优选培育1000个以上成长型旅游中小企业,形成以旅游骨干企业为龙头、大中小旅游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招商合作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二十九)提升旅游智慧化水平。以“一部手机游云南”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智慧景区、智慧厕所、智慧停车场、高速公路无感支付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智慧化建设,加快推动旅游资源、产品、企业等旅游全要素上线,为游客提供高效便捷、权威诚信的智慧化服务。构建旅游投诉快速处置机制,为游客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投诉受理服务。创新旅游网络营销模式,构建跨区域、跨平台、跨网络、跨终端的智慧旅游网络营销体系。尽快实现全省范围4G网络全覆盖,主要旅游目的地、重点旅游集散地、主要涉旅场所WIFI全覆盖。(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旅游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协调推进)
 
  五、加强全域旅游监管
 
  (三十)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坚持依法治旅、依法兴旅、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旅游市场环境治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加强地区间、部门间、行业间的联动配合。强化属地管理,按照“1+3+N+1”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模式,加快构建全省旅游市场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指挥调度体系,强化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旅游市场执法队伍、旅游警察队伍、旅游巡回法庭建设,发挥涉旅部门专业监管和执法作用,强化旅游执法质监队伍建设,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机制。严厉打击涉旅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强迫消费、商业贿赂、欺诈消费、偷税漏税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强化旅游综合监管考核。(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法院,省旅游发展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省税务局协调推动)
 
  (三十一)强化旅游安全保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旅游安全制度建设,开展旅游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商业救助相结合的旅游安全救援体系。加强景区最大承载量管理、重点时段游客量调控和应急管理;加强对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旅游客运、旅游道路、旅游节庆活动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三十二)强化旅游行业自律。深化旅游行业协会改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行业诚信自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坚持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改革与建设相一致,强化立法保障,加快政府职能转移,发挥协会联系政府部门、服务会员、推进行业自律的优势功能,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旅游行业协会体系,促进旅游产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旅游发展委、民政厅、工商局协调推动)
 
  (三十三)加强导游管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权益保护,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和导游的权利义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创新导游激励机制,增强导游执业荣誉感,切实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全面推行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办法,提升导游人员素质能力和诚信水平。(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旅游发展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调推动)
 
  六、推进旅游共建共享
 
  (三十四)加强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积极推动旅游发展生态化和生态建设旅游化,突出规划控制、空间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旅游开发建设的空间布局和开发强度。大力推进低碳旅游和旅游业节能减排,创新生态开发模式,因地制宜开发类型多样的生态旅游产品。完善生态旅游社区参与机制,加强生态旅游教育培训,提升社区居民素质和从业技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三十五)推进全域旅游环境整治。以主要旅游城市、旅游乡镇、旅游村为重点,加强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和景观提升,开展主要旅游交通沿线风貌整治,推进旅游村“三改一整理”(改厨、改厕、改客房、整理院落)行动和垃圾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全面优化旅游环境。(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三十六)实施旅游惠民工程。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大幅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索道、接驳车船价格。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免费开放。制定针对特殊人群、特殊时段的旅游价格优惠政策,推出更多旅游惠民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旅游发展委、财政厅、文化厅、科技厅、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协调推动)
 
  (三十七)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全域旅游发展宣传动员,营造各地、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全域旅游发展格局。强化居民参与意识、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形成“处处都是旅游环境,人人都是旅游形象”的全域旅游共建氛围。加强游客教育引导,倡导文明旅游。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提供文明引导、信息咨询等服务。(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旅游发展委,团省委协调推动)
 
  七、强化政策支持
 
  (三十八)加强规划引领。各地要将全域旅游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规划相衔接,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创建工作方案,制定旅游公共服务、营销推广、市场治理、重点项目等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建立规划评估与实施督导机制,提升旅游规划实施效果。(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旅游发展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协调推动)
 
  (三十九)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出台支持全域旅游发展的具体措施。制定出台全域旅游发展奖补政策,省财政每年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全域旅游规划编制、示范创建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州、市、县、区要加大全域旅游财政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规范设立产业资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导各级各类资金参与支持全域旅游发展。(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金融办协调推动)
 
  (四十)强化旅游用地保障。将旅游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适当向旅游倾斜,适度扩大旅游产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用地。对符合有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征转手续,组织开展土地供应。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不转用,按原用途管理;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建设旅游项目。旅游有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有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旅游发展委协调推动)
 
  (四十一)实施旅游品牌营销。按照“云南只有一个景区,这个景区叫云南”的全域旅游发展理念,整合宣传、旅游、外事、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有关企业的宣传资源和渠道,利用微博、微信、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和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打造跨区域、跨平台、跨终端、智慧化、精准化营销体系,形成政府、行业、媒体、公众等共同参与的全域营销机制,形成宣传推广合力,提升“七彩云南·旅游天堂”品牌影响力。(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旅游发展委、新闻办、外办、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厅协调推动)
 
  (四十二)加强旅游人才保障及旅游专业支持。将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重点人才支持计划,加大培养培训力度,深化校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涉旅全员培训。加大旅游职业教育发展,优化专业设置,鼓励旅游、规划、建筑、设计、营销等各类专业人才采取到基层挂职等方式帮扶指导全域旅游发展。推动旅游院校、科研单位、旅游规划单位及各类专业规划研究机构服务全域旅游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调推动)
 
  八、强化统筹组织
 
  (四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省全域旅游发展各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调查研究、跟踪指导,研究解决全域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全局思想,主动整合部门资源,配套完善措施,确保全域旅游发展有序推进。(省旅游发展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四)强化绩效考核。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给予表彰,对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区进行通报问责。各地要按照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定期汇总情况,及时跟踪问效,及时整改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省旅游发展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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