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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数字文化创意设计项目扶持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7〕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20号)要求,推动我省数字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省级公共文化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支持江西省数字文化创意设计项目扶持。
 
  第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确保江西省数字文化创意设计项目扶持工作规范和有序。
 
  第三条 江西省数字文化创意设计项目扶持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扶持资金管理使用严格按照《江西省公共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主要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重点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建设、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平台建设等。具体包括:
 
  (一)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1.优秀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创作开发运营。包括动漫游戏、虚拟现实、数字音乐、网络视频、在线演出、数字艺术展示,以及艺术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转化和开发等数字文化内容的原创项目,体现数字文化产业内容、技术、模式和业态创新。2.数字文化创意技术与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包括体现交互式、虚拟化、数字化、网络化特征的文艺创作、文化创意设计、产品制作技术与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引领新型文化消费的可穿戴设备、智能硬件、沉浸式体验、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二)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挖掘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优先支持国家级和省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
 
  (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建设。文化创意在设计、制造、商贸、旅游等实体经济领域的集成应用和融合发展项目。文化类特色小镇建设项目、商旅文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项目等。
 
  (四)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平台建设。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对接融合平台建设、人才培养项目;文化内容数字资源平台建设项目,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联合的数字文化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创新与创业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数字文化双创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各类省级公共服务平台。
 
  (五)其它需要重点扶持的文化创意设计项目。
 
  第三章 扶持资金标准
 
  第六条 项目扶持资金一般按照类别进行分配:
 
  (一)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类项目一般给予15-20万元扶持。
 
  (二)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类项目一般给予10-15万元扶持。
 
  (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建设类项目一般给予10-15万元扶持。
 
  (四)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平台建设类项目一般给予25-50万元扶持。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扶持的文化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在江西境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净资产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且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二)申请项目应体现正确政治导向和文化方向,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对当地文化产业发展有明显促进和示范作用。
 
  (三)申请项目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前期工作,已有前期投资和建设基础,建设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原则上均不低于30%。
 
  (四)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申报1个项目,一个企业集团只能申报2个项目(含企业集团下属企业项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申报须经企业集团审核并出具推荐函。
 
  (五)获得过江西省数字文化创意设计项目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其它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扶持范围。
 
  第八条 申报扶持的其他文化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
 
  (二)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江西省文化发展改革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九条 数字文化创意设计项目扶持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文化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数字文化创意设计项目扶持通知。
 
  (二)组织网上申报。地方单位向所在地文化部门申报,省文化厅直属单位和省属国有文化单位向省文化厅直接申报。
 
  (三)初审转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化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文件,应按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初评后出具推荐函,连同项目申请文件一并报送省文化厅。厅直属单位申报项目,应经过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将项目申请文件报送省文化厅。凡不按程序越级上报的不予受理。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 数字文化创意设计项目扶持评审及报批程序:
 
  (一)省文化厅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江西省文化产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专家评审结果报请省文化厅厅长办公会研究
 
  (三)根据省文化厅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由省文化厅拟订项目资金分配计划,会省财政厅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六章 扶持资金拨付及监管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根据扶持资金安排方案,省财政部门按照《江西省公共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省文化厅根据《江西省公共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第十三条 获扶持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报送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并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文化厅。省直相关单位直接报省文化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2年内申报扶持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以虚假申报内容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审查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
 
  (六)以相同材料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的;
 
  (七)其它违反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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