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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本市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思想,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统筹规划,强化规范管理,优化发展政策,充分发挥乡村民宿在推动城乡和产业融合互动,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创新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将乡村民宿培育成为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产业,为城乡居民提供望得见绿、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高品质旅游体验,实现农村生活、生产与生态深度融合,把上海农村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有序发展。相关各区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明确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品牌特色,在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周边区域,以及规划确定的保留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等地区,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引导乡村民宿结合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挖掘人文历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出上海地域特点和江南文化特色,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二)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强化政府在政策扶持、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环境营造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推行乡村民宿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质量评定工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乡村民宿发展与经营。鼓励农户将宅基地房屋统一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租赁给经营主体用于发展乡村民宿。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合作多赢的良好格局。
 
  三、乡村民宿设立条件
 
  (一)经营主体。支持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参与乡村民宿经营活动。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的建设和运营。允许有条件的农户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将自有宅基地农民房屋用作乡村民宿经营。
 
  (二)经营用房。乡村民宿用房须为独立式建筑,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权属合法清晰,并符合《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
 
  (三)建筑安全。乡村民宿应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房屋质量安全责任。建筑结构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在设计、修缮及改造时,应遵循城乡一体化要求和建筑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开展修缮和改造,建筑用地范围和合法建筑面积应保持不变。鼓励民宿的经营业主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四)公共安全。乡村民宿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原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规定,配置必要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端APP,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管理等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生态环境。乡村民宿应综合考虑所在地环境容量,加强排污纳管、污水处理等设施配备建设,确保达标规范排放。落实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配齐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全面消除经营区域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及零星乱设摊、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六)从业人员。乡村民宿经营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从业人员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七)诚信经营。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住宿、餐饮等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
 
  (八)基层治理。各乡镇应加强区域范围内的乡村民宿规划执行、治安、消防、村容村貌、建筑质量等的监管。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符合村级治理要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督促下,遵守村规民约,维护邻里友好和谐。各相关区应成立乡村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制订业主经营公约,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区两级乡村民宿推进机制。市级层面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旅游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乡村民宿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乡村民宿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各相关区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科学布局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机制,落实扶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引导政策,为乡村民宿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优化证照管理。各级政府部门按照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民宿申请人,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备案。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乡村民宿申请人,可到民宿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乡村民宿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民宿申请人,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由区卫生计生委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各区职能部门、街镇按照法定职责,对涉及公共安全事项的,落实好日常监督管理及属地监管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协同监管,规范乡村民宿经营。建立并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对违反法律法规、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要及时查处。
 
  (四)强化用地保障。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集体建设用地减量化等盘活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宿)配套设施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乡村民宿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对乡村民宿新建的配套服务接待设施,符合相关规划,可实行“点状”供地。
 
  (五)加强金融支持。建立健全乡村民宿的专业保险体系,探索满足乡村民宿经营需求的保险产品。支持在沪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法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民宿产业发展。
 
  (六)注重人才建设。组织开展乡村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相关岗位培训,培育专业化乡村民宿人才队伍。
 
  (七)扩大宣传推广。通过举办上海乡村旅游节、乡村民宿主题展等形式,综合利用自媒体、网络、第三方平台等多种信息化手段,宣传推送乡村民宿特色产品,扩大对优质乡村民宿的宣传和推广,引领和带动乡村民宿提升整体服务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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