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着眼于推动煤炭
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企业主体,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有序发展优质产能,解决我省小煤矿数量多、机械化水平低、安全保障能力弱等问题,促进煤炭
行业转型升级、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开始到2020年底,通过淘汰关闭一批、引导退出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实现全省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矿井结构明显优化,大中型矿井产能占60%以上;机械化水平显著提高,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基础更加牢固,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引导达到二级及以上;推动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煤炭
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
(一)现有单井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下且不具备扩建到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2018年底前一律淘汰、关闭退出。
(二)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必须立即关闭退出。
(三)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三区”)重叠的煤矿,矿业权后于“三区”设立的,在2018年底前淘汰退出;矿业权先于“三区”设立的,原则上在2020年前退出。
(四)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及其他国家规定加快淘汰退出煤矿应在2018年底前淘汰退出。
(五)现有生产、在建、已核准单井15万吨/年及以上、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且不具备条件扩建为单井30万吨/年及以上的,引导有序退出;如将来国家明确规定不予保留时限,要立即关闭退出。
(六)国发〔2016〕7号等文件规定在安全、质量和环保、技术和资源规模方面及其他方面应引导有序退出的煤矿,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有序发展优质产能
(一)严格按照2015年底全省合法在籍生产、在建、已核准煤矿产能之和控制全省产能规模,并按此原则确定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产能规模。省煤炭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进实施情况,可对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产能规模做出适当调整。
(二)新核准的扩建项目单井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
(三)引导现有具备条件的生产、在建、已核准的单井15万吨/年及以上不足30万吨/年的煤矿,通过扩建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四)合理配置资源,申请核准的30万吨/年及以上的扩建项目,必须以地质勘察详查阶段查明的单一煤矿井田区储量达标为资源保障,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配置资源。
(五)引导煤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实现安全、高效、绿色发展。
(六)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取得项目核准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核准审批权限、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手续。具备受理条件的扩建项目,要在2019年5月31日前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五、相关政策
(一)产能退出政策。淘汰落后、化解过剩、引导退出及核减的产能,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办法进行交易。
(二)兼并重组政策。稳妥推进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力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生产政策。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煤矿都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一是从2019年开始,所有生产煤矿必须达到单井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上(含现有生产、在建、已核准单井15万吨/年及以上、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且不具备条件扩建为单井30万吨及以上的引导有序退出的矿井)。二是所有生产矿井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三是按国家现定标准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矿,由新组建的企业组织生产。
(四)建设政策。一是所有煤矿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是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等需要变更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三是对已核准但建设规模不符合现有保留条件的不得建设,具备条件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由项目核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准,履行项目建设审批手续之后方可建设。
(五)职工安置政策。各有关市(地)政府(行署)及龙煤集团要把职工安置作为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做好再就业帮扶,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多渠道安置好职工,避免规模性失业,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六)
行业调整转型政策。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牧业。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市、县政府收回。市、县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
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七)财税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支持政策。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不征收增值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以及免征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煤矿兼并重组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按特殊性税务处理。除税法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的减免税外,对其他减免税一律实行“备案即享受”政策,税务机关不再增设任何审核、核准或变相审批手续。
(八)金融政策。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原银监会等部门关于煤炭
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政策规定,充分发挥金融引导作用,满足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鼓励银
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
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等文件规定,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开展债务重组工作。对确有资金需求的兼并重组企业,鼓励银
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避免出现逃废债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鼓励其通过资本市场和其他融资渠道筹集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省煤炭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推进煤炭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龙煤集团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组织机构,统筹组织推进本地、本单位煤炭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龙煤集团是组织推进煤炭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编制本地、本单位煤炭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谁同意、谁签字画押、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不打“擦边球”。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龙煤集团,煤管、国土资源、煤监等部门要强化日常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集中整治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监督指导煤矿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不断强化安全基础建设,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实施煤炭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龙煤集团,要充分认识到煤炭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切实落实维护稳定的属地、属事主体责任。按照《黑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研究建立贯穿煤炭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龙煤集团,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开展煤炭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做到煤矿全覆盖,确保所有煤矿知晓政策、掌握政策,充分调动煤矿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煤炭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加强督查和考核问责。把煤炭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对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及龙煤集团重点督查内容和目标考核范畴。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对专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及经考核未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及“煤十条”规定,实施惩戒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