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意见》的必要性
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简化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巩固和深化商事登记改革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全市商事主体总量从2012年底的95633户增至2017年底的189165户,商事主体翻了一翻,但与珠三角其他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为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措施,有利于我市鼓励投资创业、服务重点企业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做强做大,营造更加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制定本《意见》,为进一步简化商事主体注册登记、优化登记审批流程和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二、编制依据
制定《意见》的主要依据有: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粤府〔2014〕2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五条,第一条对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的范围、方式做出规定;第二条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施自主申报、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及住改商作出具体规定;第三条至第四条就申请人自主决定经营范围和选择登记机关做出规定;第五条针对自主申报自主确定事项提出了后续监管规定。
四、什么是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本《意见》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企业登记机关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并申报企业名称的一项便利化服务。
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从性质上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企业登记机关的一项行政指导,不具强制力,不可诉。
本《意见》所称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企业分支机构)。
五、为什么要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是实施政府放松对微观经济的管制还权于民的需要,是落实工商登记便利化的需要,更是继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推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多证合一”、企业简易注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系列改革措施后的又一新举措,对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六、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可享受哪些便利化服务?
申请人可以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填写信息,自主命名,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名称,自愿申报名称。
申请人以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除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规定的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准予登记。
七、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遵循什么原则?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遵循自愿申报、自主选择、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哪些企业名称仍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再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
一是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二是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
九、申请人以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是否无需对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进行审查而直接准予登记?
否。申请人以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审查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是否存在违反《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规定的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如不存在此类情形,则准予登记;如存在此类情形,则不予登记。
十、什么是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
除娱乐服务业、餐饮业等
行业涉及负面清单的外,申请人申报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自行申报地址、联系人、所有权人、法定使用用途、有关情况说明5项基本信息,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且申请人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具体、清晰、明确,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即可登记,无须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一种申报方式。
十一、什么是“一址多照”?
是同一地址作为二个及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形成一个地址核发多个营业执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商事主体本应有独立的住所,但对有投资管理关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适当放宽限制,允许其共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但申请人在办理相关登记时,应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十二、什么是“一照多址”?
是企业在住所所在的登记机关辖区内可申报多个不同的经营场所,不需办理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登记。《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但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十三、经营范围如何自主决定?
商事主体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按许可范围核定。不涉及许可事项的,商事主体可参照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
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参考政策文件、
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自主确定,个性化表述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