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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

   一、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是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的整合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是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
 
   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的特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标准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对于溶剂残留指标,为确保食品安全,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测数据,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 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本次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
 
   在符合GB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a.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
 
   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
 
   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
 
   其中,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选择在食品标签、随附文件、说明书、合同或文件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该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生产者可自愿标示。由于脂肪酸名称不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可选择标示内容中,因此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大于2%脂肪酸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
 
   二、关于酱油、食醋和复合调味料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 2717-20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分别是对《酱油卫生标准》(GB 2717-2003)和《食醋卫生标准》(GB 2719-200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上述两项标准仅适用于传统酿造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不再适用于采用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对采用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食醋将按照复合调味料管理。此外,考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整体协调,对部分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进行了调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2018)是新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污染物限量和致病菌限量分别引用相应的基础标准。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三、关于酱油生产卫生规范等4项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生产卫生规范》代替原食品卫生标准《酱油厂卫生规范》(GB 8953-1988),修订后的标准适用于酿造酱油,增加了酱油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等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代替原食品卫生标准《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03)和《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 16330-1996),修订后的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增加了源水采集卫生要求及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等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为新制定标准,对速冻食品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人员等提出了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明确了其贮存和运输的温度控制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为新制定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等)生产过程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等,并对其生产场所、设施、人员等提出了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四、关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
 
   镉是一种存在于环境中的污染物。食物中的镉通常不会造成急性中毒,但是长期大量摄入可能会造成潜在的慢性损害。根据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已制定谷类、肉类、奶类等大宗食品中的镉限量标准,但除欧盟以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均未对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限量作出规定。
 
   近年来,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需求增加。为了更好地保护婴幼儿健康,满足监管和生产需要,特制定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为0.06mg/kg。
 
   该临时限量值是以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提出的健康指导值(暂定每月耐受摄入量25µg/kg BW)为依据,利用我国近年来风险监测数据进行了相关研究确定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每公斤镉含量不超过0.06毫克就是安全的。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确保产品中的镉符合临时限量值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据此临时限量值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五、其他标准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是对《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标准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了原料要求、部分感官要求、部分限量指标以及微生物指标。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行业实际情况,删除了矿泉水源水中对锰、耗氧量的要求,删除了界限指标中的碘化物指标。考虑到作为天然矿泉水的深层地下水不易受有机物污染的实际情况,结合行业调查数据,耗氧量指标进行了下调。对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的要求及采样方案的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基本协调一致。同时,将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的要求修改为5个样品均不得检出。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GB 25595-2018)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GB 25595-2010)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结合市场上日益丰富的乳糖产品,删除了原标准中的pH值,并对乳糖定义进行了完善。
 
   (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原蛋白肽》(GB 31645-2018)是新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胶原蛋白肽产品,对羟脯氨酸这一特异性指标提出要求,并规定了铅、镉、总砷、铬和总汞的限量要求。
 
   (四)本次发布的聚氧丙烯甘油醚等5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硒蛋白等11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标准规定了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范围(包括生产工艺等)、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质量、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以及配套的检验方法等内容,对指导和规范行业生产、保障食品安全和监管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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