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建的范围
(一)本市城市
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6-8%修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无锡市区按总建筑面积的8%修建,江阴市、宜兴市均按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它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三)各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无法界定是否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特殊项目,经市民防局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二、结建的配置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
规划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具备与其他防空地下室或地下工程连通条件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新建民用建筑战时掩蔽人数按地上建筑面积35平方米/人核定。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无锡市区按1.6平方米/人,江阴市、宜兴市均按1.4平方米/人。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三)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应当在新建、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时,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县)、区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
规划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0万(含20万)平方米的建筑(分期建设项目合并计算),除满足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外,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及装备部。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
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
(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前述第(五)款情况中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
规划等专项
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
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
规划等专项
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的最短直线距离。
依(一)、(二)、(三)、(六)款情形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批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属于(二)、(三)款情形的,审批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采取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单独修建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
(一)无锡市区按总建筑面积的8%,江阴市、宜兴市按总建筑面积的6%确定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应建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按应建面积修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按1个防护单元建设(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6级以上人防工程,也可整体按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二)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工程,在功能配置上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鼓励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三)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应严格控制非防护区的规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40%。
五、易地建设费的缴纳和减免
(一)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锡价服〔2018〕43号)执行。
(二)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在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缴款日期为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之前。逾期不缴的,审批部门应书面告知人防执法部门,由人防执法部门责令15日内缴纳。当事人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时间仍未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审批部门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上述缴费要求。
(三)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下方可进入减免易地建设费审批程序。审批部门应对减免政策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除国家、省规定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建设人防工程,减免易地建设费。
学校建设项目减免时应区分教学用房的范围,教师家舍及对外经营用房等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
危房翻新项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重建的民用建筑以及在原有建筑主体上加层或扩建的民用建筑,在计算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和缴纳易地建设费时可将现总建筑面积扣除原总建筑面积。民用建筑原地翻建的按新建项目审批。
六、行政指导
按照职能分工,人防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在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受理结建和单建咨询。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咨询申请资料,提供行政指导建议,初步明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的布局、分期配置要求、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功能,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易地建设条件等。
七、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建设项目在
规划方案审定后,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前受理结建或单建行政许可申请。分期建设的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范围与拟领取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范围应一致。
2、行政许可受理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3。
(二)项目审查
1、审批部门应制定和执行内部审查制度,确保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符合规定。
2、对一次
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优先安排结建防空地下室,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在后期建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后期建设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三)审批决定
1、结建和单建行政许可决定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作出,批后应 予以公示(涉密内容除外)。
2、行政许可文书按省民防局要求应格式相对统一,按规定要求编号。
3、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应作为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发给申请人。为确保市区人防工程
规划统一实施,各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由市民防局统一同步网上审核。
4、相关审批局向同级人防主管部门,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向市民防局每月应抄送审批汇总资料。
八、审批决定的撤回、变更、延续与注销
(一)审批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项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民用建筑在建设方案、建设主体等变更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2年。许可在建设项目本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2年内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有效;许可在同一建设项目后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2年内办理后期人防报批手续的有效。要求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人防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有超过行政许可有效期等情形需注销的,应及时告知审批部门。
九、审批资料归档
审批资料应及时归档,长期保存。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并注意补充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符合《江苏省民防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规则》的相关要求,主要内容见附件4。
十、审批后监督检查
(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对被委托行政机关,人防主管部门对审批部门都应定期对审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二)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申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
规划核实等后续阶段应及时跟踪复查建设项目是否有未报人防审批情况,是否有重大变动。如有重大变动应通知建设单位变更结建行政许可或补缴易地建设费。监督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情况记录。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建设项目已经公示领取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而未申报人防审批的或申报后不办理的;通知建设单位重新核定配建标准或补交易地建设费拒不办理的;注销行政许可项目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
规划核实后,应依据
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核实面积核对审批情况,发现
规划核实面积超过项目申报总面积的应通知建设单位补缴易地建设费。
十一、违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部门或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锡市民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由无锡市民防局在2013年12月3日制定印发的《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锡防规〔2013〕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