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航空货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一、安排民航运输发展政策资金
1.基本原则。政策资金使用和管理要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2.政策资金的审批与拨付。市政府、机场与各航空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交通局等部门依据新开航线、航班的实际货运等情况,对航空公司的资金需求进行审核确认,提出预算资金申请、分配方案并明确资金来源,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意见将资金拨付至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交通局等部门,由上述部门根据三方协议将资金拨付至机场,再由机场将资金拨付至相关航空公司。
3.政策资金的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交通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交通局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评估。
二、鼓励航空公司开通全货机货运航线,构建和完善货运航线网络
1.对新开洲际定期全货机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给予补贴资金20-30万元/班;对新开亚洲、地区定期全货机货运航线,给予补贴资金5-15万元/班。开航市场培育期为2年,第2年补贴标准为上述补贴标准的80%。
2.对新开国内定期全货机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给予补贴资金1-2万元/班,开航市场培育期1年。
3.对新开临时性国际全货机包机航线的航空公司,给予补贴资金2万元/班;对新开临时性国内全货机包机航线的航空公司,给予补贴资金5000元/班。
三、鼓励航空公司在我市设立货运基地,增加全货机运力
对在沈阳机场投放3架(含)以上全货机的新设立货运基地的航空公司,根据投放运力大小和机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500-1000万元。
四、鼓励航空公司向沈阳机场集货,促进国际、国内及中转货量快速增长
在沈阳执飞定期全货机货运航线或腹舱载货航班的航空公司,对超过上一年度货量增量1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资金500元/吨。
五、对战略性货运航线和大宗商品运输任务给予支持
对战略性洲际定期货运航线、特别重要急需货运航线和重大招商项目涉及大宗商品运输任务,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财政奖励。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纳税的航空公司,可根据年度绩效评价情况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厅,沈阳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