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扶持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四条措施》
一、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一)鼓励传统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电子商务。传统规上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独立法人企业,年电商业务网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跨境电商类达到10万美元)的,除享受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外,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福安市制造业企业应用云服务。每年安排30万元的“企业上云”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按照“总额控制、先上后补、先到先补、补完为止”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购买云服务支出超1万元/年的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连续三年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二、培育和扶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一)鼓励扩大销售规模。销售福安市主导工农业产品的电子商务限上商贸流通企业,首次超过1000万元(仅限销售本地农副产品为主的电商企业)、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出口型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首次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快速成长。凡当年新增、成长为电子商务限上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企业,自当年起三年内分别按照其缴纳税收构成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90%、80%从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
(三)培育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平台(基地、园区)。支持福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机构、平台企业与主流大型电商平台合作促进福安市工农业产品网络销售,年度网络销售总额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同时,每成功孵化1家本地电子商务限上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单个机构每年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三、加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载体建设
(一)支持电商类公益活动。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年度电商类公益性活动计划,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市电子商务协会和经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机构,在福安市开展电商类公益性竞赛、培训、论坛、峰会、展销会、产销对接会等活动。
(二)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建设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搭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农村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农村产品营销体系、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满足省电子商务示范县“一个中心、六个体系”的建设要求。
四、强化资金保障
2018年至2021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800万元,用于支持纳入福安市商贸流通企业统计的涉及电商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共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