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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全国“两会”以及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改善空气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为目标,坚持科学施策、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快调整产业及能源结构,积极采取“抑尘、减煤、控车、治企、增绿”等措施,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8年,全市重点城市(镇)空气质量稳步提高,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8%,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较考核基准年下降13%,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持续下降,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浓度保持稳定,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以内。(各县区具体任务目标见附件1)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鼓励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41号),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再核准备案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对确需新建的,必须遵守等量减量置换原则。通过提高技术门槛和淘汰标准,对技改后主要技术指标不达标的生产设备予以淘汰。加快淘汰一批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为先进产能发展腾出空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大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针对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继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环保设施差、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加快实施分类治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
 
   1. 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限制煤炭消费总量,城市建成区再建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规划新建火电项目审批。加快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优化天然气适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逐步提高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消费比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 推进冬季清洁取暖。以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减少大气污染为立足点,以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为原则,采取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清洁供暖策略,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积极实施“煤改气”和集中供热工程,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大力实施空气能、太空能、电子储热、电子速热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采暖。通过“煤改电”“煤改气”等替代工程,逐步压减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棚户区的煤炭散烧规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促进新建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扎实推进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持续推进城市(镇)扬尘综合整治
 
   1.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加强对建筑、道路、拆迁等各类施工场地的扬尘污染监管,严格执行“五个必须”抑尘措施。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大中型建筑施工场地和市区集中连片拆迁场地逐步推广数字化工地建设,安装扬尘自动在线检测、喷淋及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地监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实现监控数据互通共享,进一步提升控尘水平。针对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和材料堆放地等重点部位,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重点环节,采取冲洗、遮盖、洒水、密闭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排放,推进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 加强道路扬尘控制。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抑尘设备使用率达100%,并将使用费用追加为当年财政预算。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不断提高建成区道路机扫率,人工方式清扫道路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工程,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开挖道路实施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进入主城区的载货车辆特别是重型载货运输车要采取密闭、清洗、限速等措施。严格实行渣土运输车辆资质管理和备案制度,督促渣土车做好密闭设施维护,实现动态跟踪监管。(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 加强城区绿化建设。优化城区绿地布局,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加大城区裸露地治理力度,不断扩大城区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比重,提高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化率。以铁路、高速公路、公路两侧和城区周边为重点,打造城市现代化景观带。(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 深化其他面源污染治理。进一步提高垃圾收集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须密闭收集,及时清运。主城区和城郊地区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作物秸秆、荒草等,推进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吸油烟机。(责任单位:市农业发展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煤烟型污染治理
 
   1. 持续整治燃煤锅炉。进一步扩大燃煤锅炉清洁化改造范围,加快淘汰城市周边县城主城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启动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开展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行动。我市辖区内所有锅炉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实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 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县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应结合实际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依据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一步强化禁燃区管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依法拆除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 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大力实施散煤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市场,强化煤质抽检监管,尤其提高采暖季煤质检测频次,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燃煤,禁止原煤散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1. 严格新车准入管理。新注册车辆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购置补贴、专用车牌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 规范在用车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强对转入我市二手车辆的尾气检测工作,严格检测方法和标准。加大对排放不达标车辆的查处力度,乐都、平安试点建设入城路口机动车尾气遥测系统,对道路行驶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原有黄标车渣土车电子抓拍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冒黑烟车辆电子抓拍系统。强化重型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 加快老旧车淘汰。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及时淘汰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鼓励使用年限较长的高排放老旧车提前淘汰。强化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切实杜绝报废汽车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 强化交通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区交通道路网络,建设完善城市智能化交通系统,强化交通疏导管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倡导绿色出行,加强人行道、自行车道建设,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 加强油品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对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加强运行监管和检测抽查,确保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1. 落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管控要求。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其周边工业园区内水泥、有色、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继续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要求和项目升级改造进程,对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现有水泥、有色等行业企业逐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 加快重点行业环保设施建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水泥、有色、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中已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的企业,要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限期整治,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要责令关闭。加快铁合金、有色、水泥等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严格企业各类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煤炭、水泥、粉煤灰、石膏粉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采取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抑尘网,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 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结合产业结构特点和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分别确定治理重点行业,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新建工业涂装项目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量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新建包装印刷项目必须使用具有环保标志的油墨;现有企业通过采取低挥发性涂料替代、提高涂着效率、深化末端治理等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严格落实《海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要求,着力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水平,提高区域联防联动能力,根据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社会敏感度,明确各级别预警减排措施和减排力度,实施清单化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各级环保与气象部门在充分利用现有环境监测与气象观测站网和设施的基础上,加强监测和数据信息共享合作,分析研判重污染天气过程,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为地方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重点治理工程项目
 
   2018年,全市重点实施扬尘综合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能力建设、工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等五类骨干工程项目共16个,预计投资15214万元(详见附件2)。为确保实现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市应结合实际确定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并推进实施,确保实现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青办发〔2016〕54号),全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深化网格化精细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网格化管理模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着力精准定位、靶向治污,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人防与技防手段相结合,通过采取固定网格员分级管理、建设微型空气自动站、购置无人机监控设备或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及时掌握区域内污染物变化迁移情况,开展溯源分析,实施精准治污,逐步实现大气环境管理常态化、信息化、全覆盖。
 
   (三)强化资金和科技保障
 
   积极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投资机制。企业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计划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同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积极推动和培育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市场主体,促进全市环保产业发展。
 
   (四)倡导全民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推动文明、节约、绿色的生产、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行为方式,曝光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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