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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 号),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东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打造全国领先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高地,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类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及专业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企业从事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相关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无违法及不诚信行为;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注册及办公地址 5 年内不迁离我市、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重点支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智能传感器、智能芯片、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智能决策控制、新型人机交互等核心基础和关键技术领域,支撑深度学习的大规模计算平台及海量数据库等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领域和硬件终端的产业化应用。
 
  二、加大资金支持
 
  每年安排财政资金用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主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引进、项目落地、行业交流等方面。政府引导基金根据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政策,优先出资于在我市注册的人工智能类子基金。
 
  三、鼓励集聚化发展
 
  依托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等重大平台打造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对入驻的人工智能企业(项目)的办公用地给予最高 50%的租金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补贴时限为 2 年。
 
  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孵化器建设,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服务效果、人才吸引、产业集聚等情况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考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政策,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四、加强项目落地支持
 
  鼓励人工智能行业领军人才(团队)带项目入驻东莞,按其项目总投资额的 30%给予支持,资助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工智能企业承担市科技项目,其人员费用支出占市财政经费的比例不受限制。
 
  五、企业引进与培育
 
  支持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等入驻东莞,在按约定完成投资进度和产出强度前提下,分三年给予实际投入 5%的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需要单独供地的人工智能企业,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企业(项目)获利后,根据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每年50%-100%的奖励,最长不超过 3 年,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鼓励企业创新
 
  对人工智能企业连续 3 年(含)以上增加研发投入、且研发投入强度高于 5%的,按其上年新增研发投入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 200 万元。
 
  七、加强人才引进与服务
 
  优先落实人工智能行业领军人才、高级研发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人才经济贡献奖励、租房补贴、户籍办理等支持政策。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经评定,对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按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 80%的标准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 100 万元;优先落实人工智能人才住房补贴、户籍办理等政策。
 
  八、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建设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平台,开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具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定。
 
  鼓励人工智能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组建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联盟。鼓励联盟组织成员搭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行业交流、区域创新合作、产业研究、产品推广等工作,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
 
  九、加强交流合作
 
  支持企业举办、承接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展会等专业交流活动,参会人数超过 100 人(或行业领军人才出席人数超过 3 人,或领军企业超过 5 家),基于实际投入成本给予主办方 3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十、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优先购买我市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生产的自主创新产品和应用服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建立新一代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本政策涉及人才引进、项目落地、用地、研发补助、活动举办等方面的支持,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对特别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审议。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市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
 
  十一、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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