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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加快平潭影视产业集聚
 
  (一)适当放宽影视产业对台准入限制,鼓励台湾企业在区内设立合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建立两岸影视交流研究中心,引进境外影视作品在区内播放交流。支持打造两岸影视产业基地。
 
  (二)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27号),按15%税率征收影视相关企业所得税。
 
  (三)在区内设立的影视相关企业,自满足奖补条件年度起,五年内均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对年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税收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按50%予以奖励;对年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90%予以奖励。
 
  (四)对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5万元及以上,且每年在平潭常住办公180天以上的企业股东、高管和专业人员,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200%予以奖励;对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5万元及以上,但常住办公时间不满180天的,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五)在指定办公区域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影视相关企业,对其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不足5万元,但每年常住办公180天以上的工作人员,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
 
  (六)除土地外,对企业在区内用于影视拍摄、制作、演艺等自营类除商业性房地产外的固定资产(不可移动)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前3家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第4—6家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第7—20家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政府优先保障前20家企业的项目所需土地租用和购买需求。除土地外,对企业在区内用于影视拍摄、制作、演艺等除商业性房地产外的自营类固定资产(不可移动)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鼓励公私双方合资合营。
 
  (七)对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及以下,实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入驻企业,在区内落地并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按实际到资金额的5%给予落地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企业租用区内国有办公用房的,可免租三年,三年之后按税收贡献度享受相应的租房补助,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九)鼓励区内外企业、经纪公司、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累计招商落地企业达10家及以上,每年在区内180天以上的常住办公人员达50人及以上,所招企业入驻后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可对招商主体予以一次性50万—500万元招商奖励。
 
  (十)对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总部基地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加强两岸影视产业合作
 
  (十一)对两岸高校大学生在平潭拍摄制作的毕业影视作品进行专项补助,经认定每部补助5-10万元,每年计划补助100部作品。
 
  (十二)启动两岸青年影视人才计划。入驻区内的企业,所签约两岸青年影视人才符合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经认定可享受相应待遇。
 
  (十三)分期设立100亿规模的平潭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打造涵盖影视项目孵化、策划、拍摄、制作、交流、发行、版权交易为一体的国际一流影视产业基地。
 
  (十四)面向两岸影视企业和青年影视人才(年龄不超过40周岁)征集优秀影视项目方案,经由专家组评审筛选,每年选出10部以上,由区内“两鹰”基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筹)优先投资、合作。
 
  (十五)面向两岸影视企业和青年影视人才推出“两岸青年影视艺术节”,与相关部门共同举办“一带一路”国际青年电影展,面向全球影视企业争取设立“金麒麟奖”,将平潭打造成全球青年影视人才训练营、栖息地和成长基地。
 
  三、加大优秀作品奖励力度
 
  (十六)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且在区内有一定取景拍摄的电影,实行票房分级累进奖励:对票房100万至1亿元的部分,按票房的8%予以奖励;对票房1亿至3亿元的部分,按票房的5%予以奖励;对票房超出3亿元的部分,按票房的2%予以奖励,单一影片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上作品如在区内取景拍摄和后期制作,完成片中区内外景时长达到一定长度,经审核确定后,予以一定的摄制补助,且不与其它奖补冲突。
 
  (十七)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且在区内有一定取景拍摄的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单一剧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单一剧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上作品如在区内取景拍摄和后期制作,完成片中区内外景时长达到一定长度,经审核确定后,予以一定的摄制补助,且不与其它奖补冲突。
 
  (十八)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且在区内有一定取景拍摄,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等互联网影视作品,视点击率予以单一项目10万-500万元奖励。在国内主要短视频网站和其它新媒体播出的微电影、短视频等作品,视点击率予以单一项目10万-200万元奖励。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和电视台播出的动漫作品,视播出情况予以单一项目10万-50万元奖励。以上作品如在区内取景拍摄和后期制作,完成片中区内外景时长达到一定长度,经审核确定后,将予以一定摄制补助,且不与其它奖补冲突。
 
  (十九)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的电影、电视剧,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内主要电视剧奖项的,每部奖励出品方300万元;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马奖、金像奖、金凤凰奖以及北京国际电影节、大学生电影节等国内主要电影奖项的,每部奖励出品方500万元;在5个国际A类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上海、东京国际电影节)和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获奖的,每部奖励出品方1000万元。
 
  (二十)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的影视、演艺作品,获得全国、全省“五个一工程奖”,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文化部戏剧“文华奖”、国内大型艺术节优秀作品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片名中突出“平潭”城市地名(含海坛、岚岛、东岚等别称)的,给予特别奖励。
 
  四、其它事项
 
  本意见所指企业为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区内正式注册,包括影视、演艺、文创、传媒企业,与影视相关的动漫、艺术、广告、营销、策划、视频、直播、科技等企业及个人工作室,以及与影视相关的版权和知识产权运营企业;实际运营指在区内注册且注册资本金到位,有办公场所、有常住工作人员、有经营收支、有纳税等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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