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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充分保护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深度挖掘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深入开展传统村落资源调查,将更多具有保护价值的村落纳入保护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做好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培育发展特色产业。
 
  2.规划先行,有序修复。立足传统村落长远发展,综合考虑现状、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根据建筑特色、文化特色和生态资源禀赋,科学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修缮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有序开展保护修缮工作。
 
  3.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注重发挥村民主体作用,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调动村民参与保护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三)主要目标。经过各方努力,使传统村落及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具备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较为全面的防灾减灾设施、较为完善的保护管理机制,保持好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传统村落名录。加快传统村落资源调查工作,摸清传统村落底数,“一村一档”组织编制传统村落档案,编纂传统村落志。建立完善传统村落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统一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加强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文物局、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委、市档案局、市地方志办、相关区政府)
 
  (二)加强生态环境及山水格局保护。保护传统村落内自然植被、山体绿化、河流水系及河塘沟渠,维护好与传统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管控好传统村落周边视线通廊。依法严禁开山、采石、伐木、填湖等一切破坏山水格局的工程建设活动。(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区政府)
 
  (三)加强传统建筑保护。全面调查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分布情况,广泛收集建设年代、材料结构、建筑风格、使用功能、资料照片等基础资料。组织开展历史建筑认定和挂牌工作,制定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计划。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技术研究,提炼历史建筑传统要素,推动建筑技术传承。加快传统村落内文物建筑修缮修复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可移动文物抢险修缮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文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四)加强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对传统村落内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古树、古道水渠(道)、排水沟及其附属物等重要历史环境要素进行认定,并实行挂牌保护。制定历史环境要素保护修缮计划,保护和利用好乡村历史文化文脉。保护修缮应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专家指导下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文物局、市农委、相关区政府)
 
  (五)加强传统村落规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各区要组织专业力量对传统村落进行实地踏勘,“一村一策”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按程序报送审查批准,为实施各类保护项目提供依据。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严禁撤并列入名录的传统村落。严禁各类不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建设行为,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实施房地产开发。(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相关区政府)选择条件成熟、群众意愿迫切的传统村落开展整村保护修缮试点,积极探索保护修缮的有效模式,并适时在全市推广。对拟实施整村保护修缮的传统村落,区政府要依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经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规划国土委、市文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要制定传统村落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和保护修缮技术导则。(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六)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依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修缮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在最大限度发挥传统村落内现有各类设施功能的前提下,统筹开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村推进,分步实施,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提升防灾减灾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规划国土委、相关区政府)
 
  (七)拓展发展空间和改善居住条件。探索盘活传统村落宅基地使用权政策。(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农委、相关区政府)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依据传统村落保护修缮技术导则,推进房屋抗震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科委、市农委、相关区政府)对无法纳入整村保护修缮的传统村落中传统民居单体建筑进行修缮,并加强长效管护,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
 
  (八)培育特色产业。深入挖掘传统村落资源禀赋优势,“一村一品”培育特色产业。编制传统村落旅游发展规划,完善旅游设施,提升服务水平,推出一批特色鲜明的旅游线路,促进旅游业态提档升级。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户外运动、民俗展示等产业,激发传统村落活力,促进农民增收。(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市农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区政府)
 
  (九)加强展示利用和弘扬传统文化。推动传统村落乡情村史陈列室和数字博物馆建设,使其成为展示本市优秀传统村落的平台。(责任单位:首都文明办、市农委、相关区政府)建立乡村文化专家队伍,系统整理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俗等各类非物质文化资源,深入挖掘内涵,讲好村落故事,促进文化传承。(责任单位:市文化局、相关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市农委、市规划国土委、市文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部署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建立市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5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委、相关区政府)
 
  (二)狠抓责任落实。区政府作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传统村落保护资金筹措机制,统筹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文物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和美丽乡村建设、“煤改清洁能源”、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等现有政策,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对列入整村保护修缮试点的传统村落,市财政按照院落房屋修缮最高审定金额的50%给予补助,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加大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区要安排一定规模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修缮。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动员村民自筹部分资金,投入本村保护发展。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物局、相关区政府)
 
  (四)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相关干部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认识,增强其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文物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委、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区政府)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使其成为有文化、懂管理、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培养乡村传统建筑工匠,促进优秀传统建筑技艺传承与创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相关区政府)
 
  (五)做好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成效,充分展示传统村落和优秀传统文化魅力;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农委、相关区政府)
 
  (六)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公开项目信息。(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城管执法局、相关区政府)市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指导。对保护不力导致传统村落的传统建筑、整体格局、历史风貌遭到破坏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相关机关、相关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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