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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起草《办法》有哪些主要考虑?
 
  市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整体规划及市财政财力情况确定。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合理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我市中长期文物抢救保护规划,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我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反复讨论完善,制定《办法》。
 
  二、《办法》中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哪些项目?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及经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同意批准的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三、《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市文物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工作通过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开展。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市文物局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项目资金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项目通知有关部门。
 
  市文物局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损毁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文物保护工作开展等情况、审核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四、如何申报专项资金补助?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核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二类,即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纳入天津市中长期文物抢救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由市文物局同意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构成备选项目库。
 
  备选项目库中已经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经市文物局组织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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