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影视文化发展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专项政策扶持范围:广播影视、剧创孵化、宣传发行、特效后期、影视技术、文化软件、视频网站、动漫游戏、演艺演出、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网生内容、创意设计、教育培训、旅游文化、数字出版、广告传媒、会展经济、体育文化等影视文化企业及相关服务业企业。
1、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的影视文化类企业(机构),参照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给予财政支持。
2、对企业为核心创作人才(编剧、导演、演员、歌手、美术、特效等等)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给予高额的财政扶持。对企业聘用的高级人才、中级人才、业务骨干,对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给予高额财政支持。
3、企业创始人,自企业创建起5年内,其股权转让收益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创始人因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财政扶持。
二、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产业发展
设立中心商务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心商务区区级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专门用于扶持注册在中心商务区、实际入住办公企业。
4、在中心商务区注册并实际入驻办公的影视文化企业,经认定,对其租用、购买、装修办公用房给予大力支持,解决企业用房困难,单类补贴最高达200万元。
5、鼓励建设和运营剧本创作、IP孵化、产业培育、专业培训、技术引进和研发、特效后期、展示交易等平台服务载体。经认定,对其购置专业设施,给予最高达1000万元的设备补贴,对其运营费用,给予最高达1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6、支持影视文化企业贷款融资,对在中心商务区注册实际办公的龙头文化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达3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贴。
7、支持影视文化企业股改上市,对拟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500万元上市奖励。
8、鼓励精品创作播出,对在中心商务区注册并实际办公的企业出品的,在中心商务区取景拍摄的,能提升中心商务区城市品牌形象、区域美誉度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影、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等精品影视作品,在影院、电视台、网络平台上播出的,经认定,给予最高达200万元的精品播出奖励。以上作品在国内外获得知名奖项的,经认定给予最高达500万元的精品创作奖励。
9、对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分别在国家和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50万元的文化出口专项资金奖励。
10、鼓励影视文化
行业协会入区发展,对设立在中心商务区的省级以上编剧协会、导演协会、演员协会等影视文化
行业协会,经认定,可给予一定用房补贴。
11、鼓励在中心商务区举办高水平的影展、高峰论坛、电影电视节、影视文化盛典等影视文化产业活动,积极扩大产业影响,堆在中心商务区内举办的此类活动,经认定,单次活动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活动补贴。
三、鼓励就业落户,加强人才支撑
12、按照《中心商务区高层次人才及储备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及储备人才可享受相应人才补贴政策。
13、在中心商务区内注册、纳税、经营的影视文化公司及其职工,可按照天津市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办理人才绿卡,享受落户政策;也可以按照天津市公安局相关规定,享受“就业即落户”政策;除此之外,还可叠加享受天津市“特殊贡献落户”等其他落户政策。
四、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影视创作
14、鼓励设立中心商务区影视文化产业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同时引入有实力的社会资本,用于扶持区内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在中心商务区创作摄制的优秀影视作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一企一策”,支持创新业务和重点项目
15、对在中心商务区设立的为影视文化企业提供影视商业保理、知识产权和设备融资租赁、影视担保、影视保险等创新型金融服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经认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专门的政策创新支持和政府服务支持。
16、对有影视版权跨境交易、剧本版权跨境交易、影视衍生品跨境交易、艺术品保税展示、影视设备保税租赁、中外合拍影视作品合作平台等自贸试验区创新业务的企业,经认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专门的政策创新支持和政府服务支持。
17、中心商务区鼓励的其他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可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