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业务经办有关材料的通知》
一、《通知》的背景依据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业务经办有关材料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45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目的
认真落实人社部及市政府文件精神,继续做好本市就业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通过开展减证便民,减少城乡就业制度业务经办过程中涉及的户口簿及复印件的提交,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提升本市就业服务水平和能力,向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便利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通知》明确了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或个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不再提交《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附件《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户口簿复印件;个人在办理失业登记地变迁时,不再提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户口变迁证明。
二是明确了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申领《就业创业证》时,不再提交《关于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办理<就业创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5〕220号)第四条规定的户口簿复印件。
三是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时,不再提交《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6号)附件1《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户口簿。
(二)《通知》明确了业务经办材料调整后的办理方式。户口簿等经办材料取消后,相应的户籍信息将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调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调取的信息与服务对象填写的户籍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
(三)《通知》对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要求各级经办部门严格落实文件规定,严禁增加证明材料,确保《通知》规定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