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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将于3月起施行

  近日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根据《办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要在总体规划实施3年后,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记者了解到,自2007年6月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成为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以来,截至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谈及《办法》的出台,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经过10多年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来,上升为部门规章,十分有必要。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工作目标,即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同时指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此外,《办法》规定,要成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通过实施非遗记录工程、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开展分类保护、服务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承实践能力建设,通过组织开展非遗主题活动、品牌活动、搭建展示平台、推进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播宣传;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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