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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一、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优先纳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对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中给予优先支持。(商务部负责) 
 
  三、对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两年之内对其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鼓励地方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发挥企业债券促投资、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省(区、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统筹安排部分投资,用于奖励支持该省(区、市)符合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对财政预算执行、提高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利用督查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省(区、市)推荐的先进典型市(地、州、盟)、县(市、区、旗)。(财政部负责) 
 
  六、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省(区、市),将该省(区、市)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优先安排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建设资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负责) 
 
  七、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省(区、市),适当增加安排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应减少所安排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省(区、市),支持该省(区、市)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 
 
  九、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自然资源部负责) 
 
  十、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省(区、市),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结果,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农业农村部负责) 
 
  十一、对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和电商强县建设中予以倾斜。(商务部负责) 
 
  十二、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省(区、市),鼓励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负责) 
 
  十三、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省(区、市),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倾斜,用于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十四、对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培育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创业支撑平台,优先支持举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重大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鼓励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新引擎。(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五、对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布局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等安排中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予以倾斜,促进其行政区域内制造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和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六、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市(地、州、盟),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在重点项目上予以倾斜,鼓励地方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优势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奖励,并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促进产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八、对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转型成效突出的资源枯竭城市,中央财政在安排年度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并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对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重大质量项目投入、质量技术机构布局建设、中小微企业及“双创”企业质量技术服务、质量提升工作重点帮扶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对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纳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重大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省(区、市),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二十二、对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省(区、市),在分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 
 
  二十三、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对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安排中央补助及配套基础建设有关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五、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统筹按一定比例或额度给予奖励。(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六、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负责) 
 
  二十七、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地、州、盟),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给予相应奖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八、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水利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九、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旗),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负责) 
 
  三十、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下一年度国务院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对真抓实干、相关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完善督查激励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励地方奋发进取、竞相作为,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督查激励措施,及时制定或调整完善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督查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督查考评体系,改进督查考评方法,创新督查考评方式,简化操作,优化流程,公平公正、客观全面评价地方工作成效,避免增加基层负担;要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指导和帮助地方用足用好督查激励措施,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引导作用。各省(区、市)政府要建立省级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区督查激励措施组织落实工作。有条件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增强激励效果。国务院办公厅将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适时对督查激励措施实施效果组织评估。
 
  各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完善后的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从2019年起,各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结合国务院大督查和有关专项督查情况,研究提出拟予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方面统筹组织开展相关督查激励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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