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康复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一、健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一)加快康复机构建设。“十三五”期间,全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95%(中医医院90%)设置康复医学科,每个设区市建立1~2家康复服务示范中心,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康复治疗室。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康复治疗室纳入“十三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程,加强标准化建设,推进基层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各地财政可利用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建设,以及具有良好示范效应、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康复辅助器具项目。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中高端康复服务,在福州、厦门、泉州等沿海发达地区打造中高端康复医疗服务集聚区。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人社厅、民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规范化建设。“十三五”期间,力争1~2所省级综合性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列入国家重点专科,1~2所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达到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标准,4个中医(中西医结合)康复专科列入国家中医重点专科。依托省属医院建立省级功能障碍康复培训中心、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中医特色康复技术
研究与培训指导中心,辐射带动全省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的提升。力争到2020年,我省康复医疗产业收入达到140亿元。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民政厅、医保办、残联
二、拓宽康复医保范围
(三)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合理确定运动疗法等康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逐步将临床广泛应用、确有疗效的医疗康复服务项目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参保患者负担。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社会资本创办康复服务机构享受基本医保定点准入政策。
责任单位:省医保办、医改办、卫计委、财政厅
(四)开发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积极发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险产品的支出,按国家规定限额予以税前扣除。加快推进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到2020年,我省康复产业方面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规模达到270亿元。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省医保办、医改办
三、促进康复服务融合发展
(五)发展康复养老产业。推广社区康复养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具有康复功能的综合性养老社区,提供中高端康复养老服务产品。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康复机构或与康复机构合作建立康养综合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配备康复辅助器具设备。力争到2020年,我省康复养老产业收入达到700亿元。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老龄办、财政厅、卫计委、医保办、残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推广康复体育产业。在体育运动和商业健身中植入功能评估和功能训练,制定科学运动目标,推广运动处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动康复、运动损伤康复机构。力争到2020年,我省体育康复产业收入达到250亿元。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体育局、卫计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鼓励康复旅游结合。鼓励各地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各具特色的康复养生产业,提供怡情环境中的康复服务。鼓励投资建设集休闲养生、康复保健等功能于一体的旅游项目。力争到2020年,我省康复旅游产业增加值达到400亿元。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卫计委、旅游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推进全面健康管理。推动康复服务与健康体检结合,将功能评估作为体检的重要内容,将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转移到对疾病的预防、保健、康复上。开发中医健康状态评估系统,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功能恢复中的作用。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康复服务类别和数量,落实各级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选择3~5种疾病的康复为试点,将医疗费用的支出与患者功能恢复挂钩,为患者提供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财政厅、医保办、残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培育壮大康复制造业
(九)扩大康复设备供给。针对家庭、养老机构和康复机构不同需求,开发各类康复辅具和康复设备。重点推广普适型的康复辅具产品,鼓励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急需使用的日常生活类康复辅具产品。大力扶持康复机器人、康复功能评估设备、康复治疗训练设备、远程监测设备、可穿戴式终端设备等专业化、智能化康复设备产品制造。将符合条件的高端医疗设备产品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补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国产康复辅助器具能够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须采购国产产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经信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打造康复辅具产业园区。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地打造一批示范性康复辅具产业园区和生产基地。筹建“中国海峡(连江)康复辅具产业园区”,引进一批康复辅具生产、经营、研发、检测、服务机构,形成康复辅具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知名产品,将园区打造成我国康复辅具产品的研发中心、生产中心和集散中心,形成“百亿康复辅具产业园”。加紧推进一期工程建设,尽快建立研发平台、展示平台及交易平台。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福州、厦门、泉州市政府
(十一)加强辅具质量管理。强化康复辅助器具企业产品质量意识,开展质量管理示范活动,鼓励企业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建立强制性和自愿性结合的产品、服务认证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完善服务回访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预警和缺陷产品强制召回、产品伤害监测验证评估等工作,发布产品和服务质量“红黑榜”。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厅
(十二)提高康复产品竞争力。鼓励科研院所建设康复设备检测平台,为康复制造业企业提供有关信号检测、电磁兼容性预测试服务工作,提升企业的康复医疗器械检测检验能力。构建全链条服务平台,为协助康复设备生产企业获取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全面服务。简化康复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程序,对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主管部门给予50万元奖励。到2020年,我省康复辅具制造业产值力争达到200亿元。其中年产值2000万以上规模企业达10家,培育亿元以上规模企业5家。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改委、科技厅
五、提升康复产业创新能力
(十三)加大创新能力建设。支持高校、医院、企业加大对康复技术创新、康复辅助器具的科技研发。重点突破脑机接口技术、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康复设备中的集成应用。开展重大疾病所致的常见功能障碍康复的基础和临床
研究。支持福建中医药大学加快建设中国康复产业
研究院。优先支持在康复产业领域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予以奖励,最高可达800万元。加强康复辅助器具标准的创新
研究,对于纳入国家或
行业标准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卫计委、民政厅
(十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康复辅具制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认定为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按照《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对康复企业研发经费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经信委、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十五)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搭建康复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发挥“6?18”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康复产业星创天地等平台的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拓宽产业融资渠道。考核相关科研项目在结题后1~3年的科研成果转化情况,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
(十六)支持康复产业协同创新。建立康复产业项目动态储备库,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联合创新康复产业项目,优先纳入省直相关部门科技创新专项予以支持。将符合国家和我省康复
产业政策,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经济效益突出、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纳入全省重点项目管理,优先提供要素保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教育厅
六、加强康复人才培养
(十七)扩大康复学历教育规模。建立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和
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相互衔接的康复专业人才培养体系。鼓励省内高校设立康复辅具技术和产品相关专业,适时扩大康复治疗学本科、
研究生专业招生规模,每年招生达300人以上。鼓励职业院校增设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康复辅助器具应用与服务等康复相关专业,扩大康复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加强国际国内院校合作交流,提升康复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卫计委,有关高校
(十八)加强康复职业培训。开展康复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行康复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实行执证上岗。加强基层康复适宜技术培训和推广。完善康复治疗、服务等从业人员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称评定政策,建立健全矫正器装配、假肢装配等相关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到2020年,每床位康复治疗师数达到国家规定的0.5人标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教育厅
(十九)支持引进高端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康复专业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康复机构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对基层社区的康复专业人员的人事薪酬实行倾斜政策。康复辅具制造企业引进(含全职引进或合作、创办企业、受派等方式引进,不含受聘方式引进)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岁,能连续为企业服务5年以上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类)条件,享受25万~200万安家补助待遇。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民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推广康复产业新模式
(二十)开展“互联网+康复服务”。推动新兴信息技术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创新,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康复医疗、康复养老等新兴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企业合作,建立医院、社区、患者三者共同参与的康复管理模式,建设适应居民多层次康复需求、上下联动、衔接互补的康复服务体系。按照康复医疗分级诊疗流程,实施以远程医疗服务为核心的县域医疗服务协作平台建设,为康复远程诊疗、评估训练等提供技术支撑。依托福建中医药大学,发挥康复医疗技术国地联合工程
研究中心作用,开展“互联网+康复服务”数据采集、标准化、
分析等
研究,为康复医学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催生移动医疗、远程医疗、居家康复等方面的康复医疗服务的新产品新业态。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卫计委、财政厅、民政厅、科技厅、教育厅
(二十一)加快“互联网+康复制造”。以“互联网+康复制造”为核心,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促进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线上线下交易。实施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智能制造工程,开展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示范,促进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研发设立及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全流程、全产业链的综合集成应用。力争到2020年,我省移动康复服务产业收入规模达到35亿元。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民政厅
八、优化康复产业发展环境
(二十二)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法规政策体系,
研究制定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配置服务管理制度。推广《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保障康复辅助器具方面的社会保险、司法鉴定、社会福利及其支付制度等落实。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制定全省细化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人社厅、司法厅、工商局、质监局
(二十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健全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福建”网站作用,建立康复辅助器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动态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康复辅助器具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民政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
(二十四)发挥标准导向作用。加快重点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管理、服务标准制定、修订,健全康复辅助器具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市场的规范作用。加强康复辅助器具标准国际合作,积极采用适合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国际先进标准,推进省内标准制定。组织专业人员参加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推动我省优势技术标准成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建立标准分类实施和监督机制。培育一批康复辅助器具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质监局、知识产权局
(二十五)引导认知康复知识。大力宣传康复产业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加强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支持有关科技社团、科技人员、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从业者开展康复产业相关的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将康复预防、康复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应用等康复知识纳入社区健康教育内容,增强全社会对康复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的普遍认知,建立治未病、早预防、积极康复的意识,合理引导康复服务社会需求。
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民政厅、卫计委、科协,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六)加强对外交流合作。鼓励康复辅具制造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技术、产能、贸易等国际合作。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研发生产机构。支持专业人员和生产企业积极参加康复产业相关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和各类展览会,进行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供需对接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沟通交流。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商务厅、发改委、民政厅、卫计委、医保办、医改办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有关措施,加大扶持,密切协作,促进我省康复产业加快发展。省民政厅、卫计委、发改委要加强对本通知实施情况的督促落实,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