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新政明年3月实施
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新出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必须在总体
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方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据了解,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办法》还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
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近年来,文化部虽然不断加强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的指导,并在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一些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在生态保护区
规划制定中过分倚重
规划编制单位,自主参与度不够,导致
规划过于理论化,操作性不强,
规划约束力不够;此外,总体
规划批复后,由于个别地方人力、财力限制,部分
规划事项未能如期实施也无问责机制;同时一些地方特色建设不明显都成为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