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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新政明年3月实施

  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新出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必须在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方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据了解,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办法》还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近年来,文化部虽然不断加强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的指导,并在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一些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在生态保护区规划制定中过分倚重规划编制单位,自主参与度不够,导致规划过于理论化,操作性不强,规划约束力不够;此外,总体规划批复后,由于个别地方人力、财力限制,部分规划事项未能如期实施也无问责机制;同时一些地方特色建设不明显都成为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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